8/30/2011

Google新聞誤把「陸警」當作大陸警察XD

傍晚開「Google新聞」逛逛,正好奇又會在「兩岸新聞」看到什麼有趣的中國新聞時,發現了一則新聞「阿里山公路開放待陸警解除 自由時報-‎7小時之前‎」。乍看還傻了一下想說「兩岸新聞?」甚至一度跟著奇怪「待陸警解除?阿里山什麼時候被陸警封鎖了?」然後大約在0.5秒後就笑出來了XD 我想大概是Google的員工太累了,才會錯把原指陸上颱風警報的「陸警」當成是「大陸警察」了吧~





8/28/2011

想想李慶安兄弟姊妹們

其實前言可以乾脆就省略了。總之,最近李慶安的【雙重國籍案】二審無罪定讞,鬧得全台灣都沸騰起來。在這邊幫大家補充、複習一下,她的兄弟姊妹們的事蹟。

李慶安的老爸是國民黨黨國大老李煥先生,作過我們中華民國行政院的第十二任院長﹝1989/06/01-1990/05/31﹞ 。生有子女四人:長子李慶中、長女李慶珠、次子李慶華、次女李慶安。長幼有序,讓我們從最小的李慶安開始複習:


【次女李慶安】


排行老四的次女李慶安的豐功偉業,大家都很清楚了,是位能言善道的女士,即使是面對不友善的質疑也能臉不紅氣不喘、氣定神閒的從容回應,不愧是美國馬里蘭大學的傳播碩士,能夠全然無顧自己雙重標準、自相矛盾。

 【次子李慶華】

 李慶華最有名的除了毒舌,還有一身的好功夫。曾經在國慶典禮上與民進黨立委高國慶演出全武行。


李慶華的毒舌好本領更是了得,曾經惹惱民進黨立委邱議瑩,換來了耳光。






筆者相信,李慶華一身是膽,定是當年負笈美國的職業學生歲月鍛練出來的。當時他與現任總統馬英九、新黨主席郁慕明、前任國安會秘書長蘇起、現任考試院院長關中等人,都曾經是「反共愛國聯盟」的成員。


可惜李慶華當年沒有像馬英九總統的職業學生生涯一樣,留下美麗的倩影。
【長女李慶珠】

 長女李慶珠,當年的甲級特考及格證書,也是騙來的。她用以報名甲級特考的學位,學位論文其實有大約八成是抄襲來的﹝根據檢舉資料,論文第二章一萬二千字中,有九千多字是抄襲,抄襲率為百分之七十五;第三章一萬三千字中,有一萬一千多字是抄襲,抄襲率為百分之八十五。。﹞。最後李慶珠辭去僑委會第二處處長。


【記者劉時榮,〈考試院審查會撤銷李慶珠甲考及格資格〉,1994-02-25/聯合報/01版/】
考試院全院審查會昨天一致決定,撤銷僑委會第二處處長李慶珠甲等特考及格資格,並吊銷其考試及格證書;這項決議將提報下週院會通過並公告後生效。
李慶珠獲悉考試院的決議後表示,她將辭去僑委會處長職務,並將循其他管道,證明自己是清白的。 
 ﹝筆者按:溫故知新,先辭職止血、再循救濟管道翻盤,這點跟李慶安一樣。﹞
昨天考試院全院審查會經過四個多小時討論,出席人士一致通過下列決議文:送審人(指李慶珠)似他人論文及所撰之資料加以修改作為其本人著作之一部分,而未加註明,用以送審,滿足參加七十七年特種考試公務人員甲等考試要件,核屬以「不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爰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吊銷其及格證書。

若下週院會通過昨天決議,李慶珠將是第二件被考試院撤銷甲考及格資格者;第一件為前教育部體育司長張志滿,當時他的論文經教育部判定為翻譯國外著作,考試院據教育部判定,予以撤銷資格。

本案係民眾李政動、國代許陽明、立委陳水扁,去年十月先後向考選部檢舉李慶珠的甲考論文「我國人才外流與回流之探討」,乃抄自陳聰憲的碩士論文「我國輔導留學生回國服務之研究」而引發。

根據檢舉資料,李慶珠論文第二章一萬二千字中,有九千多字是抄襲,抄襲率為百分之七十五;第三章一萬三千字中,有一萬一千多字是抄襲,抄襲率為百分之八十五。經考選部調查結果,檢舉資料經認定有實據,李慶珠論文並有不合論文格式之處。李慶珠本人則一再強調其論文並未抄襲,資料為陳聰憲所提供,她並持有陳聰憲論文手稿;因係手稿,無法依著作發明審查規則註明出處

不過,因「抄襲」不是法律用語,昨天會上並未對有無「抄襲」進行認定;而著作發明審查規則是否適用本案,與會人士也有爭議,最後則據公務人員考試法認定李慶珠使用「不當方法」;該法規定,以詐術或其他不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者,由考試院吊銷考試及格資格。
﹝筆者按:「形式主義之文義解釋」救援失敗﹞
由於全院審查會成員幾與院會成員相同,昨天全院審查會除王曾才、曹伯一兩位考試委員出國外,其餘均出席審查會,並一致通過上述決議文;若無重大變故,院會下週將通過上項決議文。李慶珠甲考及格資格吊銷後,其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也將喪失。

據了解,會上從頭到尾均未動用表決;此外,也無人說及李慶珠論文沒問題,有試委並認為,李慶珠所提供陳聰憲的手稿,更證明李慶珠使用詐術。考選部長王作榮並提出一份聲明,與會者便據其聲明加以修改,最後成為決議文。

考試院主任秘書朱武獻表示,本案如經確定,李慶珠欲尋求行政救濟,將可向考試院訴日及再訴願,再向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長子李慶中】

長子李慶中相較於李慶珠與李慶安,其實不遑多讓。當年參加「甲級特考」竟然還作弊。明明不具備考試資格,卻還是參加考試﹝這點跟其妹李慶安明知有雙重國籍還參選民意代表還真像,這就是所謂「頭過身就過」嗎?﹞。李慶中這個舞弊的醜事,在1986年遭到時任立法委員的陳水扁踢爆,而倉促辭去環保署副署長的位子。甲等特考是一個被廢止了十幾年的國家考試,在過去一直被戲稱是專為「外省權貴」而量身訂作的公職捷徑。在李登輝時代的1993年由當時的考選部長王作榮廢止。李慶中先生參與甲級特考竟然還要作弊,真的是「得了便宜還賣乖」。當時還沒有「天龍人」,否則李慶中一定有機會問鼎「天龍人中的天龍人」寶座。




【記者季良玉,〈正副署長相繼請辭 會否影響環保業務推展?〉,1992-11-03/聯合報/02版/焦點新聞】
環保署長趙少康昨天說,他必須在此刻離開環保署,是因為有選舉逼近的時間壓力,副署長李慶中「此刻不可以走」。執意請辭的李慶中則對趙少康說:「請署長成全。」 

趙少康昨天透露,上週他到行政院向郝院長口頭請辭時,就已向郝院長推薦李慶中為繼任人選,他認為李慶中嫻熟環保業務,在環保署五年很有貢獻,對李慶中突然提出辭呈,他的意外不亞於任何人。

趙少康表示,李慶中沒有非走不可的理由,一來李是事務官,屬常任文官,不需與首長共進退,二來李慶中也不參選。李慶中是簡又新擔任環保署長時,由經濟部科技顧問室主任轉任環保署副署長。

據了解,李慶中這兩週都在美國隨「六年國建宣導團」到各地訪問,在美國聽說趙少康辭職,即有跟著辭職的念頭,昨天凌晨一時返抵國門後,了解國內這兩星期的政治情況,在和父親總統府資政李煥詳談後,決意辭職。昨天上午他先向趙少康口頭請辭,趙慰留後,他再提出書面辭呈,並於下午通知媒體舉行記者會正式宣布,過程和趙少康日前向郝院長請辭立即召開記者會宣布如出一轍,都顯示不可動搖的決心。

昨天下午趙少康外出,傍晚回署裡得知李慶中已正式宣布辭職,面色十分凝重,兩人在署長室密談了一陣,趙仍無法勸李打消辭意。趙少康隨後對記者表示,李慶中和他一起在環保署工作,大家都是無私無我,以環境保護為最高職志,他仍希望留住李,也會就此事向院長報告。正副署長相繼請辭是否會影響環保署業務推展?趙、李兩人都表示樂觀的態度,因為環保署署長、兩位副署長和一位主任秘書四人中,經常只有三人在國內,已成環保署常態,而且他們表示新署長會很快接任。不過,環保署主任祕書林有週已依官場慣例向趙少康提出辭呈。

趙少康並在昨天警告以為他離開、環保署政策就會改變而竊喜的業者,不要心存觀望,以為可以不必盡應盡的責任,環保署已建立的基礎、制度會照常運作。他說:「我到立法院會監督新環保署長,如果他在政策上節節敗退,我會嚴厲指責。」

其實,李慶中也並非第一時間即坦白。而是先嗆聲陳水扁「保留法律追訴權」。請參考:〈李慶中甲考及格 陳水扁指勾結試官舞弊-被指「換考官」由不及格變及格 李慶中決對陳水扁採取法律行動〉,記者游其昌,1993-04-08/聯合報/02版/焦點新聞。




【李煥子女的良率計算】

李慶華曾經痛罵邱議瑩「家教不好」。然而實際上,李慶華的兄弟姊妹們根本也好不到哪裡去。光是僅採用「詐取公職」這項標準,李煥子女的「良率」就下降至25%。若是將李慶華本身對女性的毒舌、以及在國慶大典上演出全武行的事蹟也算入,李煥子女的「良率」恐怕就會降到更低。



【金甌女中掏空案】

當然,吾人或許也可將這些事蹟當作是「血性漢子」、是「真性情」的流露。使得李煥子女的良率得以維持在25%。然而,【金甌女中掏空案】,恐怕會是壓垮李煥子女良率的最後一根稻草:

【張瑞祺、吳燕玲,〈李煥 李慶華 李慶安 被檢舉涉非法獻金〉,蘋果日報,2004/11/15】
檢調消息來源透露,由行政院前院長李煥擔任董事長的台北市私立金甌女中,遭人檢舉涉嫌在上兩屆的立委選舉時,以校款資助其子 女李慶華、李慶安的競選經費,金額約四百萬元,李家三人全被列為被告,台灣高檢署及調查局本周將傳喚李煥到案說明。這也是司法史上首位卸任行政院長因涉刑事案件遭司法單位調查。

檢調指出,此一政治獻金案的主要關鍵有兩點:一是專案人員調查後發現金甌女中動用校款,並未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經由董事會同意;二是依據《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法》規定,政黨與候選人也不得收受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私校為其中之一)資助競選經費,因此依法金甌女中不得捐款給李慶華、李慶安。

專案人員表示,如果將來調查結果顯示李煥確實下令捐款,或是李慶華、李慶安確實收受校方捐款,將涉及背信、侵占與違反《選舉罷免法》等罪。
李煥是於一九九○年卸下行政院長職務,隔年出任金甌女中校董會董事,並擔任董事長至今。檢調接獲的檢舉指稱,金甌女中多年來超收學生學期中以及寒、暑假輔導費,每年有一千多萬元結餘,分別存在七、八個校長親友及親信教職員的私人帳戶。

檢舉指稱,李慶華、李慶安於一九九八、二○○一年兩度參選立委時,校方人員以該帳戶的款項資助兩人競選,以十到數十萬元不等金額自帳戶領出,匯成大筆現金後交由李氏兄妹做為競選經費。

行文至此,筆者也不知道要下什麼偉大的結論了。或許只能說~前總統李登輝先生真是有識人之明啊,因為至少李前總統找了郝柏村郝杯杯來當行政院長,而不是找李煥。要不然,以李煥先生如此不高的「良率」來看,真不知道這國家會被搞成什麼德性!

8/23/2011

地方議員與國會議員應平等對待

就在陳致中議員身分遭到解職的新聞攻佔電視畫面的同時,許多人不禁質疑:邱毅當時犯下的「首謀聚眾滋擾罪」而入獄七個月,有比陳致中所犯的「偽證罪」三個月徒刑輕微嗎?為什麼當年國民黨籍立委邱毅入獄卻能保有立委資格?

面對質疑,邱毅表示「這是法律上的規定,地制法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不要胡亂比來比去」。邱毅委員所說的並非全錯,確實,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4款的確明訂:「直轄市議員…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由行政院…解除其職權或職務」,法律上行政院的確具有解職權限。

地方議員與國會議員之間的不平等條款

邱毅所說的真的完全有道理嗎?為什麼「白紙黑字」的規定卻讓人感受到不公平呢?究竟台灣民主制度哪裡出了問題呢?問題所在就是台灣的立委「嚴以待人,寬以律己」,使得「地方民意代表」與「中央民意代表」有了「差別待遇」─地方議員罪刑確定即須受中央解職,立委入獄卻仍能保有立委資格。這一個「差別待遇」違反了「平等原則」﹝憲法第七條﹞以及「法律體系的正義」,而導致「體系矛盾」。這也就是上揭邱毅委員看法錯誤之處─並非人民「胡亂比來比去」,而是國會「胡亂規定」!

1、立法權並非全無限制
即便立法院擁有立法權,然而在民主法治國家,這一個立法權並不是完全沒有限制。立法者所擁有的「自由形成空間」,僅存在於「憲法框架秩序」之中,一旦立法者的腳步跨出此框架即構成違憲的法律。故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405號解釋理由書即載明「立法院行使立法權時,雖有相當廣泛之自由形成空間,但不得逾越憲法規定及司法院所為之憲法解釋」

2、平等原則與體系正義
更進一步來說,首先,依照大法官解釋第485號解釋,立法者必須「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才能符合「平等原則」的要求。然而,「地方議員」與「國會議員」既然都是代表人民行使政治權利的民意代表,為何卻有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兩者之間的差異僅在於「地方與中央」,這差異與差別待遇之間有任何合理關連嗎?

答案是沒有。雖然憲法規定,地方自治事項受中央監督﹝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參照﹞,但中央對於地方設定的要求,也應該遵守,否則就是「寬以律己,嚴以待人」,違背了所謂的「體系正義」。在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67號解釋陳敏與林錫堯大法官共同提出的協同意見書中即明白表示「一法律規定,對所規範之事物,不能貫徹其法律原則或法律價值,形成相同事物之不同處理,如無正當理由,即構成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之差別待遇。故立法者對特定事物或社會生活事實,已為原則性之基本價值決定後,於後續之立法中,即應嚴守該基本價值,避免作出違反既定基本價值之決定,導致法秩序前後矛盾,破壞法律體系之一貫性與完整性」

應透過「國會改革」矯正

前陣子美國《外交政策》雜誌評選台灣國會為全世界最無能的國會之一;近來,親民黨主席宋楚瑜先生在國內所捲起的旋風也包含了「國會改革」、「第二次寧靜革命」的議題。然而,隨著言論自由的開放,許多人民也不禁質疑:政治人物講了那麼多「國會改革」到底要改革什麼呢?

回顧民主發展史,所謂「第一次寧靜革命」,是發生在19903月,「野百合學運」所促成的「結束萬年國會」。那麼第二次又應該改革什麼呢?筆者認為,無論是「第二次寧靜革命」或是「國會改革」,它的內容皆是「具有開放性」而「尚未定義」,必須依賴來自社會民意的累積。

從這次【陳致中議員遭解職案】來看,筆者認為,「國會改革」最重要的一步,是要求「地方議員與國會議員平等對待」,所以未來應該在《立法委員行為法》或其他法案納入類似「立委犯罪判決確定,由院會解職」之規定,才是「國會改革」真真正正的一盤「牛肉」,也讓社會看到國會議員最紮實的自我要求。

本文刊於:《極光電子報》第263期

8/17/2011

「黨國不分2.0」與轉型正義

伴隨網路時代來臨,人類日常生活不斷面臨新的改變。商品買賣可以透過「拍賣網站」、公共管理出現了「電子化政府」、茉莉花革命則是開創了「革命2.0」的理念。無獨有偶,總統府將「臉書」交由「馬辦」經營,則是讓「國庫通黨庫」傳統進化為「黨國不分2.0」。

黨國不分與行政正義 
國民黨是全世界最有錢的政黨。根據「財訊月刊」在2000年出版的《拍賣國民黨─黨產大清算》的計算,其總價值高達6000億;此外,近三年來,國民黨在光是「股利」收入就分別高達25(2008)15.4(2009)29(2010),總計至少69億!然而對於「黨產處理」國民黨卻總是以「早已信託多年」等託詞應付,實際上卻是企圖以合法程序稀釋不法內涵,繼續積極加緊「標售處理」。

黨產問題涉及了「轉型正義」的問題。「轉型正義」是所有從威權獨裁轉型至民主的新興民主國家,所共同面臨的政治和道德難題,關係到許多哲學或政治學上的討論。轉型正義尚可區分為:「刑事正義」、「歷史正義」、「補償正義」、「行政正義」以及「憲法正義」。「刑事正義」的課題例如發生在前東德共產政權的【柏林圍牆案】;「歷史正義」在我國例如對於【二二八事件】的調查;「補償正義」則例如我國「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的制定;「行政正義」則例如捷克與波蘭等國家,對於前共產政權政府人員的後續對待;「憲法正義」的當代典範則為廢除種族隔離後(post-apartheid)的南非。

【總統臉書移轉馬辦案】則涉及上述「行政正義」的問題。行政正義涉及了「未來政治秩序的條件」,包含了政治界、政治機構以及政治程序的形塑。從此脈絡來看,國民黨這一個曾經在威權戒嚴時代一黨獨大的政黨,之所以無法清楚區隔「國庫」與「黨產」,正是因為在「法律框架秩序」當中並沒有「轉型正義理念的引入」所致。

「制度」能夠引導人的行為,因為人是社會化的動物。「轉型正義」的理念與制度不落實,國民黨權貴就是不會改變黨國不分的「習慣」。在威權傳統習慣用公帑,在網路時代則是習慣把總統府臉書與競選辦公室「混搭」。

回歸轉型正義的省思 

姑息國民黨「合法洗錢」的其實是我們─不分藍綠─這是屬於任何一位公民的民主恥辱。正是因為「轉型正義」在台灣至今仍是一項尚未成功的民主目標,國民黨權貴才能持續地巧妙運作「藍綠惡鬥」與「省籍情結」綁架選民,以求防止「轉型正義」的立法化與制度化─只要未來相關法案成形,便大聲喊冤「政治清算」與「族群鬥爭」,然後繼續在法律與政治的「模糊空間」當中安身立命、苟延殘喘。

雖然「轉型正義」涉及了「溯及既往」;然而「溯及既往」並不全然等於「溯及既往的懲罰」。轉型正義以行政正義的面貌落實,其目的在於以法律將過去威權時期的所作所為評價為不法,才能使「未來政治秩序的條件」更加完善。所以「轉型正義」根本就不是對於參與過去不法行為之人員的肅清,然而國民黨卻總將「轉型正義」與「清算」劃上等號,並搭配對於族群「危機意識」與「省籍情結」的交互炒作。

面對【總統臉書移轉馬辦案】馬辦與國民黨青年軍迴避本案法律爭點,而選擇以「民進黨不懂網路世界」、「民進黨將網友商品化」等說法回應,為的是使此事件流於口水仗。因為國民黨的策略盤算,其實是不願讓「轉型正義防線」全面燃燒、全面防堵每個公民心中的「轉型正義」再度萌芽。


本文刊於:《極光電子報》第262期
 

8/15/2011

文明背後的真實與創傷

發生在非洲跟中國就說是茉莉花;發生在英美就是社群媒體滋事。那​憑什麼說人權是普世價值?憑什麼用西方價值看待伊斯蘭世界?

答案不能問不能說,那涉及文明背後的真實與創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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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政府將禁止使用社群媒體滋事?


8/11/2011

真正應該重新定義的是馬總統的腦袋


自由時報把標題改為非典型馬腦,或許比較貼近讀者吧。 以下是原文:

近日馬英九總統把屏東瑪家農場永久屋比喻成普羅旺斯,引來了「晉惠帝」的封號。然而,更應該受到批判的,其實是出現在馬總統八月六日《治國週記》的一段話:『馬總統強調,重建是要重新定義人跟人、人跟土地、人民跟政府的關係和連結,這是需要凝聚共識和信念的任務』。

這段話所謂的「重新定義人民跟政府的關係和連結」所呈現的「國家觀」可謂不知所云、令人費解。《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五條就明白揭示了「人民之生存權應予保障」,八八風災所涉及的防
災、救災、重建,沒有任何一項超出了這個「憲法任務」。況且,在1999年發生了921大地震之後,中央政府不是就成立了「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了嗎?既然早在12年前「災害重建」就已經是政府的責任,為什麼馬總統遲至今日還會說這是人民跟政府關係的重新定義?

其實,馬總統是在民調暴跌的「震撼教育」之後,才驚
覺過去那套已經不夠拿來博取人民的好感度。真正被重新定義的,其實是國民黨權貴的腦袋。那些諸如「你這不是見到了我嗎?」所呈現的家父長觀念,只有「愛民如子」的觀念,卻沒有「人民才是政府頭家」的現代民主觀。

 

8/08/2011

關鍵時刻第633集:白海豚轉彎與白河收費站

吳敦義院長日前否認,從未說過「白海豚會轉彎」;另外,總統府發言人范姜泰基日前宣稱,廢除白河等收費站並非馬總統二​○○八年競選政見云云,輿論譁然。究竟,馬英九總統到底有沒有在2008年承諾廢除白河收費站?


誠如羅承宗教授所說的,范姜泰基撒了一個天大的謊言:『事實真相,去圖書館翻閱舊報紙便知分曉。例如:民眾日報二○○八年三月十四日記述「藍營推動廢國道新市、白河收費站」、真晨報同日亦記述「馬蕭推出廢新市、白河收費站文宣」。其中更尤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國民黨自家經營的中華日報,於當日也是以「馬蕭政見廢新市白河收費站」當作新聞標題。倘若馬總統候選人當時無意背書此政見,大可第一時間發函要求更正,焉有默不作聲,甚至連該黨機關報亦同一口徑宣揚的道理?


羅教授更在點破謊言後指出,『其實,馬總統政見跳票前科族繁不及備載,老早就不是什麼新鮮事。范姜先生只要向該黨大老前輩學習,反覆頌念「依法行 政、通盤考量、審慎評估、謝謝指教」這十六字箴言,大抵就可蒙混過關。范姜先生身居總統府發言人高位,不思謹慎狡猾發言,居然犯下這種只要有識字閱報能力 就能輕易戳破的謊言,其小看選民智慧的程度實在令人萬分感佩。


其實呢,我幫馬吳想過,除了讓笨蛋發言人丟人現眼地扯謊之外,還是有別招,就是靠「東森電視台」的《關鍵時刻》解危:


寶傑:好~最近有幾個新聞台都在講,馬總統(或吳敦義)​到底有沒有說過_______(可以套入任何政見或白海​豚自己會轉彎)?!馬總統本人(或發言人)否認絕對沒有​說過,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哲青?

哲青:是的寶傑,大家可以看看我手上的這份資料(拿出IPAD)。美國最​近解密的檔案中,有許多提到了「外星人綁架」事件。這些檔案甚至​還提到,為了避免綁架引起的恐慌,外星人不但會綁架,還會找來替身偽裝被綁架的地​球人。
 

寶傑:你是說,所以我們生活周遭看到的,有可能其實是外​星人?

哲青:是的寶傑,大家都知道,南美洲是外星人出入最頻繁
​的地區,因為他們有納茲卡線,那是外星人的導航系統。最​近,南美洲就發生了許多宗事件,例如在秘魯、哥倫比亞或是哥斯大黎加,明明新聞媒體就是有拍下,但政府​官員就是否認曾經說過任何的承諾。

寶傑:所以哲青你的意思是,說白海豚會轉彎、還有承諾廢
​除白河收費站的,其實不是吳敦義也不是馬英九本人,而是​外星人?! 


哲青:這是有可能的。 

寶傑:怎麼可以這樣?!外星人這樣作的目的到底是什麼?

哲青:從人類大約一萬年的歷史來看,其實外星人是有過介入人類政治的紀錄。大家可以看看我手上的資料:埃及的金字塔,還有,在馬雅文明的金字塔,這些歷史遺跡上面的神秘古文字,都透露著外星人介入地球政治的訊息。


寶傑:這實在太驚人了!這根本就是電影才有的情節!如果真的就像哲青所說的,那麼是不是其實早就有很多人在提醒全世界這件事情?來,敬平。


敬平:哲青說的沒錯,就像電影《變形金剛》系列演的一樣,外星人其實早在一萬年前就已經來到了地球。所以剛剛哲青提到的金字塔,其實有很多是我們人類的老祖宗替外星人建造的。

所以這幾千年以來,外星人其實一直與歷代政權的政府官員有許多不為世人所知的互動,例如簽下雙方合作的條約,取得外星人的科技,提升飛機或潛水艇的能力。所以說從這次的「否認事件」來觀察,的確很有可能,馬英九總統與吳敦義院長,其實與外星人之間也是有某種程度的來往。











7/30/2011

致晚節不保的英雄們

剛剛有種很五味雜陳的感覺湧上心頭:似乎有很高的比例,被我欣賞​的或甚至是默默在心裡當作英雄的,就會晚節不保。我想,為了讓地​球更好,我此後還是都欣賞那些已經可以蓋棺論定的死人好了。

雖說幻滅是成長的開始,但心中塞了賭爛的心情總還是很討厭的。最​後補句話送給那些晚節不保的英雄們:我呸!

7/26/2011

禁止民眾預報氣象,違憲還是合憲?

        近日媒體報導,高雄師範大學曾姓學生架設天氣預報網站,恐怕觸犯《氣象法》。這使得網友們對於該法相關規定的正當性,再度有了爭議。(註:關於爭議可參考台灣颱風論壇對於華視新聞謝姓記者不實報導最新說明)
 

氣象法的爭議
 

      《氣象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經中央氣象局許可者,得發布氣象或海象之預報」;同法第二十四條則規定,未經許可或逾越許可範圍而擅自發布者,中央氣象局應命其停止,並限期改善;其拒不停止或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過去,該規定就曾遭過質疑。在2009年年底,立法委員丁守中就曾邀請專家學者,在立法院舉行「氣象預報法規鬆綁 讓全民取得最佳警戒資訊」公聽會。會中知名氣象主播李富城更不諱言「若是氣象局持續不修法,說不定哪一天他會申請大法官釋憲」。可見此規定在憲法層次上確有商酌空間。


氣象法的憲法思辨


        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然而言論的表現方式並不限於「講學、著作以及出版」,因為言論自由所保障者乃「表意自由」,所以人民可以以任何形式表達其意見。這也是為什麼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會承認「研究自由」(釋字380)、「商業性言論」(釋字577)、「思想自由」(釋字567)、「不表意自由」(釋656)、「廣電自由」 (釋字364、613)、「通訊傳播自由」(釋字678)等等各種「五花八門」形式的言論自由。也就是說,社會上任何一個人對氣象有興趣、研究氣象、發表其對氣象之看法或研究結果,國家不僅不能限制他,甚至還應該保護他!因為這是在言論自由的範圍。

       筆者認為,《氣象法》相關規定確有違憲之虞。首先,該法第18條所採取之「事先許可制」
已經過度限制《憲法》第十一條所揭櫫的言論自由。固然,大法官曾說「惟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然而,國家限制言論自由的「權力」(power)也有其限制,這道憲法上對於國家權力運用的限制,又稱為「限制的限制」(Schranken-Schranke)。就此來說,限制言論自由的界限就是「不得事前審查」,因為所有對於言論的「事前審查」都是對人民的言論進行「過濾」,無異於「思想檢查」,這些都是違背保護言論自由之憲法意旨的。

       其次,縱使《氣象法》有諸如「防止錯誤資訊散布」或「避免民眾無所適從」等等「公共利益」,然而此立法設計仍然無法通過憲法上所謂「比例原則」的檢驗。因為根據比例原則所要求的「最小侵害性」,其憲法精神在於要求立法者採取「限制較少的手段」。也就是說,縱然有千萬種公共利益考量,憲法也都禁止政府對於人民的言論採取「事先檢查」以及「經許可始得預報氣象」等制度作為管制手段,因為還有很多其他「限制較少」的替代手段。


       再其次,氣象法第18條所謂「發布預報」也有違背「明確性原則」的可能。因為這樣的文字過度抽象、不精準,讓文義涵蓋性過廣,將產生「禁止人民發表關於氣象或海象之言論」的規範效應;另外,這規定文字不區分「人民預報」以及「官方預報」,使得兩者混淆,進而使得立法者(以及反對者)拿「官方預報」的公共利益,來當作禁止「人民預報」的理由─說「人民預報」會使得社會大眾無所適從,無法判斷資訊正確性─這說法根本不成任何道理!這種將特定言論視作「洪水猛獸」的觀點依然存在,表示民主的陽光尚未照射到「氣象預報」的領域。


開放民眾預報與國家存續兩者之間


        此外,從國家發展史所表現的經驗來看,「氣象預報」並非國家的「核心任務」,根本不應該由國家所壟斷。開放民眾預報氣象並不會動搖國本或社會不安。因為政府的手上仍然握有「官方預報」、「颱風警報」以及現在由中央政府人事行政局以及地方政府所擁有的「上班上課與否」之決定權。況且,在許多人談論「全球化」、「風險國家」以及「氣象變遷政治學」的年代,開放民眾預報氣象,使民間與政府相互協助,不正好可以提升整個國家社會的生存力嗎?
 

        台灣乃一海島,四面環海,與大海共同生活的人民不知凡幾;此外,台灣的高等教育發展龐大,有幾十萬的大學生,其中也有不少略為涉獵氣象學知識之人。縱然這些人沒有與國家政府相同等級的研究設備或儀器,然而千萬不要小看這些人所形成的網路社群,他們可是有很大的「挑出錯誤」的能力。很多好萊塢電影可不絕對是胡亂演的天馬行空鬧劇,真實世界中,或許一個來自熱心民眾的提醒或警告,就真的就阻止了國家面對氣候變遷作出錯誤的政策決定!

7/18/2011

讓藍綠臣服於憲法─「徵求斷投族守護憲法」公民行動

筆者近日於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上發起了一個「徵求斷投族守護憲法」的公民行動,尋找1992114日至316日出生的年輕朋友擔任原告,控告中選會所做出的「總統立委併選」的併選決定違法違憲,因為這一個決定使得「憲政空窗期」2個月擴展成4個月,這從全世界各國的憲政經驗來看,是危險的制度漏洞。至於之所以稱「斷頭族」,則是因為依照往例投票日期應該為317日或324日,中選會的併選決定卻將之提早至114日,使得投票機會遭到「斷送」。由於這些日子以來,筆者看到了不少對此活動的質疑,所以才有了本文的撰寫動機。謹此提出幾點說明:

1、守護憲法的必要?
有人說:「這部憲法並不是在台灣制訂的憲法,而是在中國大陸制定的憲法,有甚麼好守護的?」這個問題問得很好。筆者在此必須強調,這活動所欲保護的,是「實質的憲法精神」,而不僅僅是「形式的憲法文本」。換句話說,無論是「修憲」或「制憲」,「實質的憲法精神」都會持續存在,因為祂就是在這塊土地上所累積的、所曾經實踐的「憲政經驗」。

2、憲法環境與自然環境皆應受到重視
就法律層面而言,我們之所以採取這行動,是因為中選會所做成的「併選決定」,根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是一個「一般處分」(Allgemeinverfuegungen),處分相對人可以針對此處分,請求中選會自為撤銷廢止(行政程序法第117122條參照)或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及另訂投票日期(行政訴訟法第45條參照)。而擁有「訴訟權能」、「原告適格」之人,就是本活動所徵求的「斷投族」。換句話說,「斷投族」爭取自己的「投票權(right to vote)」,也拯救了全民所共享的「憲法環境」(Constitutional Environment)。「拯救憲法環境」的訴訟,就像是「中科三期」等「環境訴訟」,居民捍衛自己家園的同時,也拯救了所有人所共享的生態。所以這種訴訟其實也是一種「公益訴訟」。

3、藍綠臣服於憲法,人民才有保障
從政黨政治來看,2010年之所以有五都大選,無非是因為國民黨籍的馬英九總統「畏懼」民進黨籍的蘇貞昌。為了破壞蘇貞昌的算盤─先參選台北縣長,任期過半後參選2012總統大選─所以國民黨運用行政與立法資源,創造了「縣市合併與升格」,讓北縣因為升格而延後選舉(地方制度法第71),後來也讓蘇貞昌陷入了台北市長與新北市長的兩難(dilemma)

其實,國民黨為了「五都大選」所弄出的「地方制度法修正案」,在「程序」上以及「實體內容」上,都是違憲的。根據報載,在立法院國民黨團於地方制度法修正表決當日,由黨籍立委替多位其他同黨立委代按表決器。這種表決權之行使方式(由他人代按表決器)違反了「再授權禁止」,其實已經違背「國會議事自律的界限」(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342號解釋參照),而喪失其程序之正當性。此外,地方制度法修正案當中,「鄉鎮市長轉任區長」的規定(58條第2)也剝奪了「新任地方首長的行政人事任免權」,違背了「責任政治」的法理。

而當國民黨在立法院強行通過有違憲疑慮的《地方制度法》修正案之時,民進黨黨籍立委卻由於總數不滿現有總額1/3,所以無法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以開啟大法官對於地方制度法修正案的合憲性審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參照)。而在五都大選落幕後,民進黨取得了大台南市與高雄市,雖然在法理上兩位市長擁有「訴訟權能」,但兩位市長也並未針對地方制度法提起「地方機關」的釋憲(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參照)

對於「地方制度法修正案」,民進黨的兩位市長不提起釋憲;這次「總統立委合併選舉」,民進黨也不爭執─前者是因為「選完了也選上了」、後者則是因為「併選未必不利」─都是出於其自身利益的考量。但是,作為公民社會的一份子,無論藍綠當道,我們所要求的、所期待的,就是讓藍綠臣服於憲法之下、就是要一個「守法合憲的公僕」。因為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是「管制或調控政治能量」的法律、是從政者的遊戲規則(the rules of the game);唯有穩定的憲法狀態獲得維持,一個國家的憲法秩序才能稱得上是穩定、才能有一個人人安居樂業的公民社會。因為憲法的存在、權力的相互制衡就是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

4、我們的政治陽謀
所以說,我們的政治動機就是「守護憲法」、我們的手段就是在符合憲法秩序的訴訟制度中達成政治目的,紮紮實實地尊重制度(the institution),透過體制內的行動,要求從政者(政黨、行政官員、立法委員)也尊重制度,不要為了政治利益而玩弄制度。我們所考量的並不是特定政黨的政治利益,而是考量制度,制度受到尊重才是「整個憲法生態的最大利益」。所以與其費心猜測我們的政治陰謀,不如細心體會我們的政治陽謀。


鄭光倫(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生、「斷投族守護憲法」公民行動發起人)

本文刊於:《極光電子報》第258期 


7/01/2011

給東吳法律系學弟妹的公開信

給東吳法律系的學弟妹:

這封信其實不單是給讀東吳法律的你/妳
而是給所有跟你們年紀相仿的人。

但我始終對東吳法律有最深刻的情感,
所以寫作的對象始終是東吳的學弟妹。

我們這活動所徵求的,
大約就是現在大二~大三的你/妳吧。

你應該才剛學過了憲法行政法不久,
有些剛萌芽的憲法意識了。

還記得我剛接觸公法的時候,
在課堂教室的角落、或是學校的走廊、附近的餐廳,
時常有同學討論公法問題。
那就常常會有這樣的情況:

A說這有問題
B拿訴訟要件嗆A
A回擊說要找實務上的案例
B就接著打趣說那你可以找人告。

但是呢,到了現在,
畢業了、讀了研究所公法組、
看到了憲政實際運作、還讀了相關文章,
跟朋友學長前輩討論,而真的想找人告時,

就會發現,這類想法在傳布的過程
遇到的聲音會是:
神經病、天真、無意義、耍花招、想紅、才讀一些書就想拿來用
浪費社會資源、玩弄法律、吃飽太閒、干你什麼事

然而,
當我把活動消息轉貼到PTT的綠黨板板上時,
才猛然驚覺:綠黨的人都成立政黨了,但還是發展得很艱苦,
相較之下我也只是四處張貼消息時遇到了幾個難纏的傢伙。

我一個朋友昨天才念我:
你做這個什麼都沒有,人家黨工在板上回嗆你就有錢領。

這讓我想起,
在變形金剛III之中,
男主角是失業的,
他老爸還笑他"連你的車子都有工作了!"
(很巧,變形金剛中也有超級有錢的黨工)

我想,
會有這種碎碎念的感想文出現
大概是因為情緒波動呈現理想與現實的黃金交叉吧

縱然,
人是理性與感性的混合體,
但是,
一個公民行動過於訴諸感情,
也是不夠平穩的,

所以,
還是謹慎地請你/妳要把這行動所附的資料看完,
而能夠充分了解到:
(1)
這次只有1992年114~316出生的你/妳
才能夠阻止高達4個月的憲政空窗期。
因為在行政訴訟制度上
只有你們才具有原告適格
只有你們的手上才握有叫做"訴訟權能"的鑰匙
(2)
你所爭取的,
除了你的選舉權,
還有要求從政者(也就是相對於小朋友的大人們)不能夠恣意:
不能夠恣意更改選舉日期、不能夠恣意延長憲政空窗期
(3)
在國代自肥、里長延選等案件中,大法官有機會說話;
但北縣中市高縣台南縣市延選(所以才有五都大選),大法官卻沒有機會說話,因為沒有人提起訴訟或釋憲。
或許有人會說「這次不能投,那下次再投就好了」,
但如果下次又有人不能投呢?叫他下次再投嗎?
所以我們要容許每次投票動輒有數萬票可以被影響嗎?

就算這活動失敗了,地球還是照轉,台灣也不會沉沒,
只是往後會持續看到憲政亂象,
罵一罵之後發現,還是沒法度,然後又算了,
這樣的狀況會「無限循環」,
這也就是為什麼當大家思索台灣任何一個問題的時候,
最後都會發現台灣是「整組壞掉」。

唯有每次的不公義都站出來,
才能停止每一次的不公義。
公義與不公義的決鬥永遠不會停止:
就像法國大革命之後法國並不是永遠自由平等博愛;
就像美國獨立運動之後美國也並不是永遠人皆生而平等;
就像辛亥革命之後中華民國也不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國;
就像王子與公主並不會永遠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
就像所有英雄故事永遠有下一個壞人。

總而言之
希望你也可以花一點時間,
細讀活動資料。

如果你看了之後有FU了,
請跟我聯絡

東吳法律97A
光倫

--------------
- 「徵求斷投族守護憲法」公民行動

2012總統立委併選,
生氣嗎?那麼我們應該做什麼?

我們應該讓一個虛擬的案例成真,發起一個公民運動,找到具有原告資格的「斷投族」,
讓公益律師協助其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啟動法院對於併選決定的審查權,宣判併選決定
違法違憲,讓憲政體制回歸正常、讓從政者知所警惕,讓全世界知道我國的民主實力。

所以我們在此徵求
1992.1.14~1992.3.16出生的朋友
挺身而出 控告中選會
只有你們才能守護憲法

如果你/妳願意擔任原告
如果你/妳認識原告
如果你/妳願意加入本案律師團隊
如果你/妳願意贊助本案費用
請與我們聯絡
(包括email、facebook留言、facebook站內信)

但願不會萬事俱備 只欠原告

「徵求斷投族守護憲法」公民行動
活動發起人鄭光倫 敬上
polarshepherd@gmail.com

也希望各方志同道合的夥伴
一同前往臉書活動網頁參加連署
http://www.facebook.com/event.php?eid=160029200732748

完整&重點劃記說明
請至http://polarshepherdy.blogspot.com/2011/06/blog-post_29.html


1、勝敗疑慮、可否成案等問題請參考陳英鈐教授假設案例中的訴狀,首投族作為憲法守
護神,台灣法學雜誌第176期。
2、我們有律師,但也希望有更多法律人集思廣益提供意見。
3、憲法與政治無法分離,但此活動並非出於政黨利益考量。

該文下載: http://tinyurl.com/3j36a2m

6/29/2011

反對總統立委併選:「徵求斷投族守護憲法」公民行動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中選會發布新聞稿宣布第8屆立法委員與第13任總統選舉合併選舉,並於民國101年1月14日舉辦投票。


關於這件事,你/妳知道影響了多少事情嗎?



第一,併選使得至少5萬名「首投族」成為「斷投族」

中華民國憲法說,「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憲法也說,「人民有選舉之權」。但是呢,中選會的一個「併選決定」,卻實實在在的違背了憲法的要求,硬生生地將握在手上的選票抽走,給這塊土地上的一群人一個巴掌:「你,四年後再投票吧!」


關於這樣的憤怒,我們可以看看住在高雄市小港區的國民,陳楷元先生在2011年4月4日投書〈我的首投成了斷投〉


姑且不論合併選舉此一舉措的背後,是否有任何政治算計,光是擅自更改選舉日期一事,就已讓這個政府徹底失信於民。政府是人民的公僕,選舉則是人民管控政府的方式,豈容僕人反客為主,任意竄改主人們所訂下的規則?
從小到大,看著父母、兄姊踏入投票所,用手中一張薄薄的選票,來決定國家未來的去向,讓我在在感覺到,自己是生長在一個民主自由的國家,同時也盼望著自己長 大成人以後,能夠加入他們的行列,一起寫下台灣的歷史。殊不知,馬政府如今卻利用併選的手段,讓我從國家的主人,變成了歷史的路人,這種心情豈是「憤怒」 兩字即可形容?
致馬政府:在歷史的巨輪面前,你們為了苟延殘喘所使用的一切伎倆,只不過是螳臂當車,因為我們才是未來的主人,而你們只會成為消逝在過去的罪人,你們是阻擋不了我們的!


儘管充滿了戲謔性,但「斷投族」這個詞是多麼的無奈。過去只聽說投資有斷頭族,誰知道竟然連憲法上白紙黑字賦予人民的選舉權也會遭到斷頭!


斷頭族的數量有多少呢?我們再看看這筆分析
中選會則指出,依選罷法規定,年滿二十歲具有投票權,是必須在投票日前一天年滿二十歲,若投票日當天滿二十歲,則無投票權。

根據內政部人口資料顯示,一九九二年出生有三十二萬一千餘人,陳英鈐指出,若總統選舉提前兩個月投票,這兩個月出生者估計有五萬多人,因合併選舉使總統選舉提前投票,對「首投族」影響很大。

一般預估下屆總統、立委若分開選舉,總統選舉投票日可能為明年三月十七日,也就是明年三月十六日滿二十歲以上即可投票;若合併選舉,投票日可能提前至明年一月十四日,則必須在明年一月十三日滿二十歲以上才能投票。



2000年大選的投票日,是3/18
2004年大選的投票日,是3/20
2008年大選的投票日,是3/22

2012年大選的投票日,卻是1/14,而不是3/17
而1992年1/14~3/16出生的中華民國國民,
就這樣被犧牲掉了。

這對他們公平嗎?他們是從小在民主社會成長的、他們是從小接受民主法治教育的、他們是從小就聽說將來會成為國家主人翁的、他們是被我們期待長大後會關心公共事務的。 

第二,併選形成了高達4個月的「憲政空窗期」

總統大選提早到1/14日舉行,將使得「憲政空窗期」由2個月(3/17~5/20)大幅擴展到4個月(1/14~5/20)。這將對我國的憲政體制造成重大傷害。

什麼叫做「對憲政體制造成重大傷害」?相信很多人有看沒有懂吧?舉例來說,大家就知道嚴重性了!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的陳英鈐教授指出:
『...例如美國前總統柯林頓(Clinton)在2000-2001卸任、政權移轉之前,仍然忙於任命法官、簽署條約、好像在競選一樣到處發表演說、發布行政命令、廢止在他第一任任期內簽署的陽光法案、收取政治獻金、密集接受訪問、發布234個特赦、將他的政敵免職、對他自己的司法案件進行認罪協商、中傷他的繼任者(布希)、安排和他有裙帶關係的人作黨主席...』

『...在Marbury v. Madison 案件中(1803年),約翰亞當斯總統(John Adams)企圖在卸任前午夜任命聯邦法官威廉馬伯瑞(William Marbury),繼任的湯姆斯傑佛遜總統(Thomas Jefferson)的國務卿詹姆斯麥迪森(James Madison)拒絕買單、交出法官的任命狀...因此論者認為,「從卸任總統和平移轉權力至繼任總統手上,向來皆是美國民主扣人心弦的戲碼」...』 

『德國北來茵河─西發利亞(Nordrhein-Westfalen)邦憲法法院2009 年的一項判決指出,儘管有細微差異,德國基本法和各邦憲法都規定,新議員選出後必須儘速就任,如此改選後的新民意才能盡快表現在代議民主政治中。因此法院宣示,根據國民主權與責任政治原則以及德國人民的憲法確信,縱使邦憲法未明白規定,代表改選和就職之間的空窗期原則上不能超過三個月。』

然而,中選會卻說 
我國民主政治已達成熟階段,政府運作及民選公職人員職權之行使,憲法及法律均有明文規範,並無憲政空窗期問題。

這只有三歲小孩才會相信, 還記得陳水扁總統在卸任前買了57檯碎紙機的事情嗎?所以說,中選會的說法根本不僅違背憲法意旨,也昧於美國與德國等「成熟民主國家」的憲政實踐。

再者,依據中選會統計,世界各國民選總統投票日與就職日間隔期間絕大部分都在2個月內,最長的秘魯「也只」間隔3 個月又20 日。各國憲政實踐再度強化我國憲法國民主權原則基本上不容許總統副總統投票日與就職日超過三個月。中選會的併選決定已經造成超過4 個月以上的空窗期,逾越了憲法所容許的裁量界線。

好的不學,學秘魯作什麼?

第三,中選會濫用民調

中選會的新聞稿列出六點併選理由。其中方便選民投票、減少其奔波,節省選舉花費乃中選會應予考量因素。其他理由則禁不起檢驗。

首先,中選會認為併選可「減少政治動員,避免無謂的內耗,對產業發展及投資環境的改善有加分效果。」選舉必然有政治動員,併選固然有可能提高投票率,卻也意味著更高的政治動員,難道這也是更高的內耗?

其次,中選會以「5 場公聽會中,與會代表大多數贊成」作為併選理由,立論薄弱。姑且不論與會代表是否真的大多數贊成(有待中選會公開結果),所謂代表能否代表多元社會的不同聲音已經是一個很大的疑問,例如並無首投族代表。

更重要的是,中選會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代表意見拘束,而是必須充分考量正反意見,才能促進審議民主。同樣地,中選會以民意調查結果,55.7%受訪者贊成合併選舉,32.6%受訪者贊成分開選舉為由,同樣大有疑問。行政決策參考民調,固可增加決策的可接受性。民調必須以民眾接受正確的資訊為前提,否則只是表達一種民眾的情緒,和審議民主原則要求國家機關接受充分溝通的公共意見監督原則背道而馳。

內政部民調僅提示民眾:
「如現任總統未能連任,新總統等待就職時間過長的政府運作問題」、「兩種選舉法規不同之施行問題」;「減少社會成本、方便選民投票」、「可以縮短朝野和社會對立期」。倘若民調公司告知民眾,「併選將造成四個月以上的違憲空窗期」,「兩種選舉法規不同可能造成選務混亂」,「空窗期太長會造成國政空轉、朝野對立、甚至外資大逃亡」,「併選違憲必須重新選舉,造成國家與社會更大的成本浪費」,恐怕結果將大不相同。
 至於中選會所列「一般民眾反應2 項選舉自應合併舉行投票為宜。」除了重複民調結果外,並無新的內容,竟也獨立列為一項理由,實在無法理解。更嚴重的是,國內各主要媒體皆紛紛表示對於併選造成的憲政空窗期表示疑慮,中選會卻無動於衷。


生氣嗎?那麼我們應該做什麼?

自由時報,社論-一個玩法弄權的選舉詐術(2011.04.20)


 雖然,國內各主要媒體各自有其政黨傾向,然而,在這些日子以來,卻也紛紛對於併選成的憲政空窗期表示疑慮。然而,中選會卻也對這些跨黨派深思熟慮的公共意見無動於衷。

而作為在野黨的民主進步黨也不表示抗議,有違監督執政黨的職責。

儘管我們有那麼多的憤怒,但也不應該揭竿起義發動革命。因為尊重制度、保持理性是最重要的。所以我們必須看看:制度上還有什麼方法?

正如同陳英鈐教授在台灣法學雜誌第176期所發表的〈首投族作為憲法守護神〉一文所假設的案例,假設甲為為民國91 年2 月1 日出生,原本以為可以參與第13 屆總統副總統選舉,看了上述中選會新聞稿後,懷疑自己的選舉權遭到中選會剝奪,請教某法律系學生乙,倘若甲要提起行政訴訟,應考慮哪些程序事項與實體事項?

我們應該讓這個虛擬的案例成真,發起一個公民運動,找到具有原告資格的「斷投族」,讓公益律師協助其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啟動法院對於併選決定的審查權,宣判併選決定違法違憲,讓憲政體制回歸正常、讓從政者知所警惕,讓全世界知道我國的民主實力。
 
 所以說─


我們在此徵求
1992.1.14~1992.3.16出生的朋友
挺身而出 控告中選會 
只有你們才能守護憲法

如果你/妳願意擔任原告
如果你/妳認識原告
如果你/妳願意加入本案律師團隊
如果你/妳願意贊助本案費用
請與我們聯絡
(包括email、facebook留言、facebook站內信)


但願不會萬事俱備 只欠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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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arshepherd@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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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自由時報,總統提前選 首投族少5萬 恐掀爭議(2011.03.31) 
2:聯合報,社論-先修憲確定二○一六合併選舉(2011.03.09)
3:中國時報,社論-合併選舉嚴重考驗憲政運作(2011.04.21)
4:蘋果日報,社論-蘋論:修法併選應從下屆開始(2011.04.14)
5:自由時報,社論-一個玩法弄權的選舉詐術(2011.04.20)
6:陳楷元,我的首投成了斷投,自由時報(2011.04.04)
7:陳英鈐,空窗期超過三個月 違憲,自由時報(2011.04.04)
8:陳英鈐,五萬首投族 捍衛選舉權,自由時報(2011.03.31)
9:陳英鈐,首投族作為憲法守護神,台灣法學雜誌第176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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