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2010

監獄與新年

就要迎接小年夜了。從中國給劉曉波的聖誕禮物開始,經過了西方的聖誕節、新年,眼看就是農曆年的小年夜了,我想也不可能在過年這段時間聽到什麼好消息。

如果這個政權真的有意對國際釋出善意,就不應該會有高智晟的失蹤、譚作人的判刑。類似的人一定還很多,他們是無名英雄。這些人不應該在牢裡、不應該因為愛自己的國家而不能跟家人一起過年。

而那些丟著問題不管去過年的中國官員,我只能祝牠們虎年行衰運。

2/09/2010

不在籍投票與受刑人選舉權

最近「不在籍投票」是熱門話題之一。

我個人還蠻支持這制度的設立。理由很簡單,就是受刑人選舉權的保障。具體來說,
現在褫奪公權的內容已經只有被選舉權以及服公職權,這可以從刑法第36條看到。(我一直頗注意這問題,參:http://www.wretch.cc/blog/allen7235/11403484)

94年2月的修法,對於刑法第36條的褫奪公權規定已作了一些改變, 除了在第2項上為文字新增「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外,還刪除原條文第3項之「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因此,修正後,犯罪行為人可被褫奪 的公權僅限於為公務員之資格與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然而,在實際情形上,監獄在技術上、作業上難以滿足選務的要求,例如為了每位受刑人而設置各該縣市的投 票箱。換句話說,受刑人在事實上並無選舉權。然而,區域的選舉也許真的很難辦,但全國性的投票的落實應該是沒問題才對;此外,這也涉及「不在籍投票法」的 訂定,因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7條尚規定:「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既然現行的法秩序並沒有限制受刑人的選舉權,那麼就應該讓他們在監獄中也能進行投票。規範上存在而事實上卻並不存在的選舉權,無疑是一個漏洞。一個不在籍投票的制度是必要的。

至於制度落實對藍綠誰有利,我不但懶得思考,也覺得這不該是考量要素。但是,民進黨有人拋出意見認為,中國的民主狀況不良,有可能使得在中國的選民投票意志受到影響,我倒是認為這觀點頗重要。不過我覺得這並非否定這制度的理由,這反而是測試兩岸法制搭配的試金石。

PS:
受刑人的選舉權根本不是這次台面上討論的焦點。至多,阿扁算是半個受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