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3/2013

看金曲獎入圍的感想

看來今年金曲獎也許會比五月天偷渡「我是人我反核」還要熱鬧(我好想看拷秋勤在台上唱〈官逼民反〉 啊! [話說只會被文明說服的龍阿姨應該看不懂團名])。國家機器運用各種巧門或管制工具勉強壓住的社會動能,已經擴散到與社運議題相鄰近的文化行政部門(這場 面也有點像法務部在國際人權審查時所面對的)。文化部在一個連處理公視都快要崩潰哭哭的龍部長帶領下,真的能承受這麼多的溢流嗎?而屆時社會上又會有多少 土砲嚷嚷「政治不要進入藝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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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導:金曲獎公布入圍 反核、守護東海岸 社會議題歌曲紛上榜http://e-info.org.tw/node/85996

 

3/25/2013

旺中併中嘉案法庭觀察:NCC應堅持原處分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去年7月以附3項停止條件及25項承諾轉附負擔之方式有條件許可的「旺中併購中嘉案」,由於旺中集團與蔡衍明不服該許可處分,現在仍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在此同時,旺中集團也嘗試履行該處分所附加的各項要求,但在2月20日遭到NCC以「未達完全切割中天電視 台」為由否決。雖然遭到NCC否決,但旺中集團日後仍可再提出申請;此外,行政法院會如何判決,無人能夠預料。

回顧過去發展,在反媒體壟斷運動的過程中,NCC的態度是消極被動、亦步亦趨地跟著學生運動與社會輿論走。主委石世豪曾經表態,在數位匯流時代媒體整併才能具有競爭力,因此 NCC能否在訴訟過程中堅持捍衛新聞自由的立場、是否會放水,是各界所憂慮的。基於各種擔憂,成員以律師與法政學者為主的永社與傳播學生鬥陣合作,組成旺中案的媒體觀察小組,觀看與紀錄本案的司法過程是否正常進行。

在台灣的民主發展過程中,「法庭觀察」最早是由民間司改會所推行,目的在於讓各地法院皆有監督制衡的力量,防堵法官或檢察官出現權力濫用之情事。過去的法庭觀察的對象主要是民、刑事案件,行政法案件則較為罕見。

在2月26日的開庭審理過程中,旺中集團訴訟代理人的訴訟策略,主要是將財產權之憲法保障無限上綱以及高舉法律保留原則的大旗,並刻意忽略媒體作為社會公器,以及消費者權益保障、言論多元價值等公共利益,並以此為基調進一步對於NCC所作成的各項附款以及負擔予以質疑,包含法律保留原則、不當連結禁止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以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等等。雙方對於諸多法理爭議爭執不下,承審法官曉諭雙方在下次開庭前具狀補陳。

在旺中所提出的各項攻防主張中,值得反媒體壟斷運動者關注的,是旺中對於「承諾轉負擔」的推翻。系爭行政處分所附上的25項負 擔,其實是旺中在投資計畫書中主動撰寫,經過NCC審查後才同意作為核准的附款條件,旺中卻在法庭中翻臉改稱是受到NCC欺騙,誤認這些承諾是願景而作出 承諾,因此「承諾轉負擔」違法 ── 若我們將旺中上述說法對照壹傳媒交易案中4名買家近日所提出的承諾,更突顯其反覆無常。根據報導,壹傳媒交易案的4名買家願意在交易案通過後,促使壹傳媒平面事業未來在組織、人事、新聞採訪以及編輯流程,不與其他平面媒體進行整合,以確保維持壹傳媒台灣平面媒體事業的獨立運作 ──我們擔心的是,這些承諾會不會又是另一個騙取「有條件通過」的手法?

實際上,對於旺中所提出的法理爭議,台灣法學會、澄社以及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早已仿效美國「法庭之友」經驗,集結學界力量組成工 作小組,完成「旺中併中嘉案法律意見書」,給予NCC憲法學與行政法學上的奧援。該法律意見書力主行政法院不應撤銷前任NCC對旺中併購案所附加的停止條 件,因為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及《外國人投資條例》, NCC具有對本併購案進行許可管制的法定職責與權限;而NCC為求維護公共利益所必要而附加之附款,亦是合法且適當。

經過數月的堅持,反媒體壟斷已經是媒體工作者、學生以及學者等各界公共知識份子的共識,行政機關至今卻仍未全面正視,不免令人心急。本案下次開庭時間預定為4月2日早上10點半,法庭觀察小組的成員們在監督NCC是否「裝死」或「放水」之餘,同時也期盼NCC對於原處分及各項附 款與25項負擔能夠堅持立場,秉持捍衛新聞自由的職責。


2/09/2013

當總統只懂法律不懂政治

在關廠工人臥軌之後,馬英九表示「這不是魄力問題,是法律問題」,這根本就是玩弄語言遊戲,完全沒有同理心,令人遺憾。

推估馬英九的談話,他所指的應該是「政治/法律」的二元區分。法律具有專業性與技術性、政治則具有裁量性與決斷性;兩者縱然不同,但其實是處於互補關係,而不是相互排除。

實際上,在馬英九台北市長任內,對於健保補助款爭議的這一個法律問題,卻懂得向大法官提起釋憲。釋憲是一種帶有政治色彩的訴訟途徑。健保案證明馬英九是有 魄力去挑戰法律邏輯的,但卻又在關廠工人案自甘墮落,選擇性地跳入「借貸關係與代位求償」之中畫地自限。魄力到底丟到哪裡去了?

白紙黑字,勞委會在二○一一年出版《工運春秋》就已清楚載明「重大關廠事件尚未解決…;為解決雇主惡性積欠勞工工資、資遣費與退休金…;以政府代償方式,先拿出十億元代墊,再由政府向資方求償」。書中更以「破天荒」形容此舉對於勞動人權保障具有重要意義。

馬總統與潘主委應該立刻停止語言遊戲的操弄,拿出魄力、拿出憲法賦予總統與部會首長的裁量權,停止訴訟、承諾代位求償。讓全民了解、讓關廠工人知道,公權力這一個公共財,並不只有財團或少數人才能享受。

1/30/2013

裝填核四燃料棒 違法


根據近日報導,台電預計二○一四年二月向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申請裝填核四廠一號機燃料棒,並於同年七月正式裝填,後年十月正式商轉供電,這個消息令人坐立難安。

按照《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二條「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依下列規定提送相關資料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裝填核子燃料:一、預定初 次裝填核子燃料十四個月前,提送核子反應器初次裝填申請書、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及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擬訂之計畫。」法條中所規定的,台電若在明年二月提 出申請,最快也要等到二○一五年四月才能裝填燃料棒。至於正式商轉,依照同辦法第十四條,也要一年前就申請,換句話說,最快也要二○一六年四月才能正式商 轉;台電如此安排,絕對不符合法律規定。

此外,《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是我國所有核能管制措施的「母法」,依照該法第五條與第六條之規定,原能會在核發「核子反應器使用執照」時,必須就「保障 公眾之健康及安全」、「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之影響」以及「申請人之技術與管理能力及財務基礎等足以勝任其設施之經營」等條件,為全民做嚴格把關。因此,無 論是螺栓斷裂、螺絲裝反以及管線混亂,甚至是以「敢死隊」方式日夜趕工等諸多狀況,原能會身為主管機關,不能裝做沒看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