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3/2012

法律人應該給社會運動多一點支持

在法律人的圈圈裡,「他們這樣抗議有用嗎?」是個最近常被提起、常被問起,或常常無聲無息就默默地湧上心頭的議題。其實,法律與社會運動之間的關係,並不一定得去請教法理學、法哲學或法社會學的專家或權威,這毋寧是任何一個法律人都能認識以及理解的。我相信每位法律人一路走來,都聽過N遍諸如「法與社會」、「法不能逸脫社會」之類的命題,或許有點煩,但它之所以時常出現在你法律生涯的四周,就是因為它真的不得不認真看待。

許多法律條文的來龍去脈,諸如刑事訴訟法的某條是某某律師跟調查局人員(或甚至是檢察官)打架而來、某某法案是因為某某某因為如何如何而離開人間才有立法 ─ 這些都不只是課堂趣談或圈內八卦而已,這些還直接、間接或隱隱約約地說明了法與事實之間處於互為影響的關係。進一步而言,像是當年林山田老師發起遊行走上街頭廢除刑法一百條,這樣的社會運動對於促進法律的改善或進化是有用的 。社會運動絕對不只是案件卷宗上、書面上或考試題目卷上的個案情節而已,它就像是一個被放在人類群體生活的點,之後有了點線面乃至於立體的發展。而這些發展,都應該是法/法律之所以有今日成就的一部份。

看到帶有喧鬧性質的街頭抗議,很多人會有所謂「體制內/體制外」的區分觀念,認為「這不是體制內行動」、「應該回歸體制」,即便是法律人也常持有這樣的觀念。然而,一般人或許無法區分體制內外,但法律人應該是有這能力去展開思考的 ─ 我之所以說「有能力去展開思考」而不說「法律人應該都懂如何區分」,是因為這一個問題的確並不是只有一種答案。要區分體制內外,就必須從理解「何謂體制」開始著手,然而這就如同探詢一般人的法意識內涵為何一樣困難,嚴格來說,或許是更困難,因為法律人的思維比一般人還要複雜很多很多。

我在這也只能給出我自己的答案。我認為體制不但是個別規範的結合,更是法與社會生活事實的結合 ─ 因為與具體生活結合所以是立體的、因為與社會一起成長所以是有機的。這樣的一個整體、一個具體的秩序,都是憲法所保障的,也就是所謂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在這樣的理解下,「集會遊行是憲法保障的權利」,才不會是廢話,也才不會有「沒有申請很沒禮貌」的愚蠢見解。

總而言之,在這不是要討論反媒體壟斷的法律問題,也不是要討論集遊惡法如何修訂的法律問題,相關文獻已經汗牛充棟、相關惡行惡狀早已罄竹難書。說了這些,我只是希望同是法律人的各位朋友,能夠給予社會運動參與者更多支持。再多說幾句,我覺得台灣的法學教育太過強調法官觀點,弄得法律人面對社會爭議都太過超然、太愛往中立觀點鑽。實際上法律人的角色不是只有法官而已 ─ 想想我們在行政法課堂的學習吧,「行政」不是有「未來性」以及「形成功能」的特質嗎?社會運動就有點像這樣,積極形成、開創或型塑共同生活的理想未來。恩,如果還要再說更多的話,就是請各位有機會也上街頭走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