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0/2011

下雨天



N年前與N-1年前也是這樣的天氣。N年對地球而言沒有什麼,對人而言卻能改變很多很多。



9/20/2011

行政院長帶職參選副總統是憲政惡例

一、前言:

        行政院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負責選務的中央選舉委員會、負責查辦賄選的法務部、有「天下第一大部」之稱的內政部,都是隸屬於行政院,所以 自從今年六月「馬吳配」成形參選2012總統,在行政資源與選舉資源難以明確劃分之下,各界對吳敦義院長「帶職參選」的質疑就不曾停止過。九月中立法院一 開議,民進黨籍立委翁金珠就質詢吳敦義不該帶職參選,否則違反行政中立原則,要求吳先辭閣揆再力拚選舉;但吳敦義則是以「全世界都是這樣」、「帶職參選有 前例可循」來應付質疑聲浪,從未仔細檢討自己所作所為是否符合憲政原理、是否對民主制度造成不良影響。
二、檢驗吳敦義院長的各種說詞:

         (一) 有前例可循?

        吳敦義所說的「帶職參選有前例可循」,指的是1996年的「連戰模式」,當時的連戰以行政院長與國民黨副主席身份,與兼任國民黨黨主席的前總統李登輝搭擋參選中華民國首次的總統直選。

        吳院長所引用的前例是個「爛斃了」的例子。因為當時的中華民國才正要從威權時代走入民主化時代,憲政體制可以說是「百廢待舉」,台灣人民只敢盼望「總統直選」,不敢奢求「總統不得兼任黨主席」,更無法奢談「禁止帶職參選」。

        此外,「連戰模式」後來還惹出了不小的風波。由於連戰以行政院長身分搭配李登輝競選,使得當選後還發生了「副總統可否兼任行政院長?」的憲政疑義。在野黨也提出釋憲案,質疑行政院長與副總統有憲法備位關係,不得為同一人。

        後來司法院大法官在1996年12月31日作出了釋字419號解釋,解釋理由書即以「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二者職務性質尚非顯不相容,惟副 總統及行政院院長二職位由一人兼任,如遇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將影響憲法所規定繼任或代行職權之設計,故由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與憲法設置此二職位分 由不同之人擔任之本旨,未盡相符。」婉轉地確認副總統不宜兼任行政院長一職。雖然如此,連戰仍然堅持擔任行政院長,直到翌年4月台灣發生重大治安事件才辭 去行政院長一職,專任副總統。

        今吳敦義是否帶職參選的問題亦然:如果勝選,「吳副總統」是否也要繼續兼任行政院長?如果不是,為何不現在辭職呢?挑明了說,不就是為了要把行政資源與選舉資源混用,不是嗎?

         (二)全世界都是這樣?

        吳敦義這幾天還說,「全世界民主國家包括中華民國,現任總統、縣市長與立委都是帶職參選」這真是可笑至極的謬論。吳敦義所舉的公職皆是透 過選舉而來,請問行政院長是人民直選的嗎?再者,中華民國總統的職責,僅在於國防、外交、兩岸事務;行政院長所指揮監督的卻是內政部、法務部、中選會、文 建會等各個部會以及國營事業,這些單位從今年六月至今,真的都有嚴守分際嗎?一點也不!我們看到的是「行政不中立」的事件層出不窮!﹝可參閱極光電子報第 266期〈人民公僕淪為助選機器 行政不中立醜態百出〉一文﹞

         (三)法律並無禁止帶職參選?

        此外,吳敦義還說「法律並無禁止帶職參選」,這說法更是荒謬。「法律沒有禁止就能作」的思維,是從人民的觀點出發,代表的意義是「國家沒 有禁止人民為某種行為」、背後的精神是「人民對抗國家」的反抗精神。換句話說,這樣的思維並不能套用到國家自身,從政者更不應該以此思維作為正當性基礎來 合理化自己的行為,否則就是國家權力的濫用,是不知節制的巨獸。

        法律沒有禁止,是將來憲政制度有待改善之處,必須依靠修改憲法、累積憲政慣例,或是制定新憲法;法律沒有禁止,並非等於鼓勵行政院長帶職參選。筆者很遺憾,吳敦義身為行政院長,心中卻連一丁點的憲政思維都沒有。

三、結語:

        從政者必須要有前瞻性,必須時時刻刻提醒自己是否創下惡例。吳敦義先生如果能夠以身作則辭職參選,就能夠樹立優良的「憲政慣例」,將會是 民主發展史的表率、使得民主制度永續發展的條件更加成熟穩定。將來無論是任何一個政黨執政,都必須遵從這一個慣例,就像美國華盛頓總統立下了「任期不超過 八年」的典範。當然,這樣的要求是把吳敦義視作一個「聖人」、一個「人格者」。遺憾的是他不是這種人、而可悲的是馬英九不但把這麼大的一個包袱背在身上、 還因此在台灣的民主史上再添了一個污點。

本文刊於《極光電子報》267期

9/18/2011

參選副總統 吳揆應辭職

刊於中國時報投稿標題為「吳院長應辭職參選 建立優良憲政慣例」,以下為全文:

立法院才剛開議,民進黨籍立委翁金珠就給了行政院長吳敦義一個憲政議題的大哉問「是否帶職參選?」吳院長則是以「全世界都是這樣」回應。此外,同樣的問題,在今年六月「馬吳配」成形時吳院長也曾以「帶職參選有前例可循」回應過。

行政院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負責選務的中央選舉委員會、負責查辦賄選的法務部、有「天下第一大部」的內政部,都是隸屬於行政院。行政院長帶職參選總統選戰,行政資源與選舉資源難以明確劃分,這無疑是對憲政民主的一個傷害

 姑且不論世界上其他國家如何,台灣的民主經驗其實是備受全世界關注的。所以說,民主國家的憲政制度如何運作,正是一個新興民主國家所面臨的最大考驗。吳敦義院長所說的「前例」雖然不遠,然而1996年連戰先生以行政院長身分搭配李登輝先生競選總統,卻還只是中華民國的第一次總統直選,才正要從威權時代走入民主時代。

民主制度必須永續發展,唯有如此,即便政黨惡鬥也不會影響政府庶務的運作以及人民的日常生活。也唯有如此,每一場選舉才會是公平公正的選舉。吳敦義先生如果能夠以身作則辭職參選,就能夠樹立優良的「憲政慣例」,將會是民主發展史的表率。


9/13/2011

人民公僕淪為助選機器 行政不中立醜態百出

法律上對於「行政中立」的要求,在於穩定國家,使得政治權力的競逐不致影響國家庶務的運作,這也是《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立法目的。但是看看這段日子的新聞,卻能發現這原則已經被架空了:

一、816日,財政部長李述德公開表示,民進黨主席蔡英文與前財政部長林全所提出的財政稅制主張,「政府都已在作」並且質疑蔡英文「財政平衡的定義為何」。

二、816日,法務部調查局台北調查處的一名調查官,杜立麒先生,登門拜訪「台灣人權協會」。由於拜訪時間為上班時間,而且該名官員並未於第一時間表明身分,行事神祕,台權會乃藉由公開聲明調查局軟性威權 台灣重回戒嚴時代?〉以及正式發函調查局,表達民間團體的憂慮,要求公務人員應恪守「正當法律程序」、不得任意騷擾公民團體。

三、822日,民進黨主席蔡英文公布「十年政綱」,內政部社會司國會聯絡人,趙樹堂先生,於上班時間出席活動現場「作筆記」,一反過去方式(如向記者索取資料、蒐集報章雜誌),「過度關心」引起「黨政不分」而違反「行政中立」的質疑。

四、822日,在十年政綱「兩岸篇」出爐前夕,陸委會主委賴幸媛即提出「十八問」,尖銳挑戰蔡英文的兩岸論述;無獨有偶,824日,海基會副秘書長馬紹章也隨後公布拿出與海協會的「兩會函電」攻擊蔡英文提出的「台灣共識」。

五、831日,曾勇夫在最高檢察署查察賄選執行小組揭牌儀式中,舉827日的斗六市長補選為例,指因檢調查賄查得很嚴,有人無從下手賄選,才讓「謝姓候選人」當選。曾勇夫的一席發言暗指雲林縣斗六市長補選綠營候選人張聰明的樁腳賄選不成,致對手謝淑亞當選的一席話,引發軒然大波;張聰明隔日便到台北地檢署控告曾勇夫涉嫌加重誹謗罪。

以上諸多事件可以看到,自從「馬吳配」成形,行政資源便隨即成為候選人「全面監控」在野黨以及公民社會的工具與武器。更過分的是,除了對付在野黨,馬政府對人權團體也不放過。這些民主法治國家的醜態,恐怕都有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疑慮,而應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例如:
●財政部長李述德與陸委會主委賴幸媛,砲轟在野黨「十年政綱」的行為,違反了「公務人員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的規定﹝第5條第2項﹞。
●法務部調查局的杜立麒先生的行為,也可能違反了「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第4條﹞。
●杜立麒與趙樹堂的事件,屬於政策執行方面,責任承擔者不限於事務官,部會首長如調查局局長、社會司司長,也需對下屬執行職務的違法結果負責。
這一切的「角色混亂」現象,皆是因為馬英九先生與吳敦義先生的「多重角色重疊」所致。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此為憲法第53條所明定;而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行政院長乃由總統所任命,因此總統對其擁有直接的任命權與間接的免任權。換句話說,憲政制度將行政權設計成一種「金字塔」的科層制結構,上下級官員存有隸屬關係,下級受上級指揮監督。綜合上述,馬英九先生應盡速調整「總統」、「黨主席」、「總統候選人」之間的身分拿捏,並且約束內閣官員對於競選對手﹝如蔡英文、宋楚瑜﹞政見的抨擊,關於競選對手之主張應一律由國民黨或競選辦公室回應;吳敦義先生則應辭去行政院長一職,避免未來再有更多因為首長帶職參選而造成的行政不中立狀況出現。

本文刊於:極光電子報第26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