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2011

致晚節不保的英雄們

剛剛有種很五味雜陳的感覺湧上心頭:似乎有很高的比例,被我欣賞​的或甚至是默默在心裡當作英雄的,就會晚節不保。我想,為了讓地​球更好,我此後還是都欣賞那些已經可以蓋棺論定的死人好了。

雖說幻滅是成長的開始,但心中塞了賭爛的心情總還是很討厭的。最​後補句話送給那些晚節不保的英雄們:我呸!

7/26/2011

禁止民眾預報氣象,違憲還是合憲?

        近日媒體報導,高雄師範大學曾姓學生架設天氣預報網站,恐怕觸犯《氣象法》。這使得網友們對於該法相關規定的正當性,再度有了爭議。(註:關於爭議可參考台灣颱風論壇對於華視新聞謝姓記者不實報導最新說明)
 

氣象法的爭議
 

      《氣象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經中央氣象局許可者,得發布氣象或海象之預報」;同法第二十四條則規定,未經許可或逾越許可範圍而擅自發布者,中央氣象局應命其停止,並限期改善;其拒不停止或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過去,該規定就曾遭過質疑。在2009年年底,立法委員丁守中就曾邀請專家學者,在立法院舉行「氣象預報法規鬆綁 讓全民取得最佳警戒資訊」公聽會。會中知名氣象主播李富城更不諱言「若是氣象局持續不修法,說不定哪一天他會申請大法官釋憲」。可見此規定在憲法層次上確有商酌空間。


氣象法的憲法思辨


        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然而言論的表現方式並不限於「講學、著作以及出版」,因為言論自由所保障者乃「表意自由」,所以人民可以以任何形式表達其意見。這也是為什麼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會承認「研究自由」(釋字380)、「商業性言論」(釋字577)、「思想自由」(釋字567)、「不表意自由」(釋656)、「廣電自由」 (釋字364、613)、「通訊傳播自由」(釋字678)等等各種「五花八門」形式的言論自由。也就是說,社會上任何一個人對氣象有興趣、研究氣象、發表其對氣象之看法或研究結果,國家不僅不能限制他,甚至還應該保護他!因為這是在言論自由的範圍。

       筆者認為,《氣象法》相關規定確有違憲之虞。首先,該法第18條所採取之「事先許可制」
已經過度限制《憲法》第十一條所揭櫫的言論自由。固然,大法官曾說「惟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然而,國家限制言論自由的「權力」(power)也有其限制,這道憲法上對於國家權力運用的限制,又稱為「限制的限制」(Schranken-Schranke)。就此來說,限制言論自由的界限就是「不得事前審查」,因為所有對於言論的「事前審查」都是對人民的言論進行「過濾」,無異於「思想檢查」,這些都是違背保護言論自由之憲法意旨的。

       其次,縱使《氣象法》有諸如「防止錯誤資訊散布」或「避免民眾無所適從」等等「公共利益」,然而此立法設計仍然無法通過憲法上所謂「比例原則」的檢驗。因為根據比例原則所要求的「最小侵害性」,其憲法精神在於要求立法者採取「限制較少的手段」。也就是說,縱然有千萬種公共利益考量,憲法也都禁止政府對於人民的言論採取「事先檢查」以及「經許可始得預報氣象」等制度作為管制手段,因為還有很多其他「限制較少」的替代手段。


       再其次,氣象法第18條所謂「發布預報」也有違背「明確性原則」的可能。因為這樣的文字過度抽象、不精準,讓文義涵蓋性過廣,將產生「禁止人民發表關於氣象或海象之言論」的規範效應;另外,這規定文字不區分「人民預報」以及「官方預報」,使得兩者混淆,進而使得立法者(以及反對者)拿「官方預報」的公共利益,來當作禁止「人民預報」的理由─說「人民預報」會使得社會大眾無所適從,無法判斷資訊正確性─這說法根本不成任何道理!這種將特定言論視作「洪水猛獸」的觀點依然存在,表示民主的陽光尚未照射到「氣象預報」的領域。


開放民眾預報與國家存續兩者之間


        此外,從國家發展史所表現的經驗來看,「氣象預報」並非國家的「核心任務」,根本不應該由國家所壟斷。開放民眾預報氣象並不會動搖國本或社會不安。因為政府的手上仍然握有「官方預報」、「颱風警報」以及現在由中央政府人事行政局以及地方政府所擁有的「上班上課與否」之決定權。況且,在許多人談論「全球化」、「風險國家」以及「氣象變遷政治學」的年代,開放民眾預報氣象,使民間與政府相互協助,不正好可以提升整個國家社會的生存力嗎?
 

        台灣乃一海島,四面環海,與大海共同生活的人民不知凡幾;此外,台灣的高等教育發展龐大,有幾十萬的大學生,其中也有不少略為涉獵氣象學知識之人。縱然這些人沒有與國家政府相同等級的研究設備或儀器,然而千萬不要小看這些人所形成的網路社群,他們可是有很大的「挑出錯誤」的能力。很多好萊塢電影可不絕對是胡亂演的天馬行空鬧劇,真實世界中,或許一個來自熱心民眾的提醒或警告,就真的就阻止了國家面對氣候變遷作出錯誤的政策決定!

7/18/2011

讓藍綠臣服於憲法─「徵求斷投族守護憲法」公民行動

筆者近日於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上發起了一個「徵求斷投族守護憲法」的公民行動,尋找1992114日至316日出生的年輕朋友擔任原告,控告中選會所做出的「總統立委併選」的併選決定違法違憲,因為這一個決定使得「憲政空窗期」2個月擴展成4個月,這從全世界各國的憲政經驗來看,是危險的制度漏洞。至於之所以稱「斷頭族」,則是因為依照往例投票日期應該為317日或324日,中選會的併選決定卻將之提早至114日,使得投票機會遭到「斷送」。由於這些日子以來,筆者看到了不少對此活動的質疑,所以才有了本文的撰寫動機。謹此提出幾點說明:

1、守護憲法的必要?
有人說:「這部憲法並不是在台灣制訂的憲法,而是在中國大陸制定的憲法,有甚麼好守護的?」這個問題問得很好。筆者在此必須強調,這活動所欲保護的,是「實質的憲法精神」,而不僅僅是「形式的憲法文本」。換句話說,無論是「修憲」或「制憲」,「實質的憲法精神」都會持續存在,因為祂就是在這塊土地上所累積的、所曾經實踐的「憲政經驗」。

2、憲法環境與自然環境皆應受到重視
就法律層面而言,我們之所以採取這行動,是因為中選會所做成的「併選決定」,根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是一個「一般處分」(Allgemeinverfuegungen),處分相對人可以針對此處分,請求中選會自為撤銷廢止(行政程序法第117122條參照)或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及另訂投票日期(行政訴訟法第45條參照)。而擁有「訴訟權能」、「原告適格」之人,就是本活動所徵求的「斷投族」。換句話說,「斷投族」爭取自己的「投票權(right to vote)」,也拯救了全民所共享的「憲法環境」(Constitutional Environment)。「拯救憲法環境」的訴訟,就像是「中科三期」等「環境訴訟」,居民捍衛自己家園的同時,也拯救了所有人所共享的生態。所以這種訴訟其實也是一種「公益訴訟」。

3、藍綠臣服於憲法,人民才有保障
從政黨政治來看,2010年之所以有五都大選,無非是因為國民黨籍的馬英九總統「畏懼」民進黨籍的蘇貞昌。為了破壞蘇貞昌的算盤─先參選台北縣長,任期過半後參選2012總統大選─所以國民黨運用行政與立法資源,創造了「縣市合併與升格」,讓北縣因為升格而延後選舉(地方制度法第71),後來也讓蘇貞昌陷入了台北市長與新北市長的兩難(dilemma)

其實,國民黨為了「五都大選」所弄出的「地方制度法修正案」,在「程序」上以及「實體內容」上,都是違憲的。根據報載,在立法院國民黨團於地方制度法修正表決當日,由黨籍立委替多位其他同黨立委代按表決器。這種表決權之行使方式(由他人代按表決器)違反了「再授權禁止」,其實已經違背「國會議事自律的界限」(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342號解釋參照),而喪失其程序之正當性。此外,地方制度法修正案當中,「鄉鎮市長轉任區長」的規定(58條第2)也剝奪了「新任地方首長的行政人事任免權」,違背了「責任政治」的法理。

而當國民黨在立法院強行通過有違憲疑慮的《地方制度法》修正案之時,民進黨黨籍立委卻由於總數不滿現有總額1/3,所以無法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以開啟大法官對於地方制度法修正案的合憲性審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參照)。而在五都大選落幕後,民進黨取得了大台南市與高雄市,雖然在法理上兩位市長擁有「訴訟權能」,但兩位市長也並未針對地方制度法提起「地方機關」的釋憲(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參照)

對於「地方制度法修正案」,民進黨的兩位市長不提起釋憲;這次「總統立委合併選舉」,民進黨也不爭執─前者是因為「選完了也選上了」、後者則是因為「併選未必不利」─都是出於其自身利益的考量。但是,作為公民社會的一份子,無論藍綠當道,我們所要求的、所期待的,就是讓藍綠臣服於憲法之下、就是要一個「守法合憲的公僕」。因為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是「管制或調控政治能量」的法律、是從政者的遊戲規則(the rules of the game);唯有穩定的憲法狀態獲得維持,一個國家的憲法秩序才能稱得上是穩定、才能有一個人人安居樂業的公民社會。因為憲法的存在、權力的相互制衡就是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

4、我們的政治陽謀
所以說,我們的政治動機就是「守護憲法」、我們的手段就是在符合憲法秩序的訴訟制度中達成政治目的,紮紮實實地尊重制度(the institution),透過體制內的行動,要求從政者(政黨、行政官員、立法委員)也尊重制度,不要為了政治利益而玩弄制度。我們所考量的並不是特定政黨的政治利益,而是考量制度,制度受到尊重才是「整個憲法生態的最大利益」。所以與其費心猜測我們的政治陰謀,不如細心體會我們的政治陽謀。


鄭光倫(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生、「斷投族守護憲法」公民行動發起人)

本文刊於:《極光電子報》第258期 


7/01/2011

給東吳法律系學弟妹的公開信

給東吳法律系的學弟妹:

這封信其實不單是給讀東吳法律的你/妳
而是給所有跟你們年紀相仿的人。

但我始終對東吳法律有最深刻的情感,
所以寫作的對象始終是東吳的學弟妹。

我們這活動所徵求的,
大約就是現在大二~大三的你/妳吧。

你應該才剛學過了憲法行政法不久,
有些剛萌芽的憲法意識了。

還記得我剛接觸公法的時候,
在課堂教室的角落、或是學校的走廊、附近的餐廳,
時常有同學討論公法問題。
那就常常會有這樣的情況:

A說這有問題
B拿訴訟要件嗆A
A回擊說要找實務上的案例
B就接著打趣說那你可以找人告。

但是呢,到了現在,
畢業了、讀了研究所公法組、
看到了憲政實際運作、還讀了相關文章,
跟朋友學長前輩討論,而真的想找人告時,

就會發現,這類想法在傳布的過程
遇到的聲音會是:
神經病、天真、無意義、耍花招、想紅、才讀一些書就想拿來用
浪費社會資源、玩弄法律、吃飽太閒、干你什麼事

然而,
當我把活動消息轉貼到PTT的綠黨板板上時,
才猛然驚覺:綠黨的人都成立政黨了,但還是發展得很艱苦,
相較之下我也只是四處張貼消息時遇到了幾個難纏的傢伙。

我一個朋友昨天才念我:
你做這個什麼都沒有,人家黨工在板上回嗆你就有錢領。

這讓我想起,
在變形金剛III之中,
男主角是失業的,
他老爸還笑他"連你的車子都有工作了!"
(很巧,變形金剛中也有超級有錢的黨工)

我想,
會有這種碎碎念的感想文出現
大概是因為情緒波動呈現理想與現實的黃金交叉吧

縱然,
人是理性與感性的混合體,
但是,
一個公民行動過於訴諸感情,
也是不夠平穩的,

所以,
還是謹慎地請你/妳要把這行動所附的資料看完,
而能夠充分了解到:
(1)
這次只有1992年114~316出生的你/妳
才能夠阻止高達4個月的憲政空窗期。
因為在行政訴訟制度上
只有你們才具有原告適格
只有你們的手上才握有叫做"訴訟權能"的鑰匙
(2)
你所爭取的,
除了你的選舉權,
還有要求從政者(也就是相對於小朋友的大人們)不能夠恣意:
不能夠恣意更改選舉日期、不能夠恣意延長憲政空窗期
(3)
在國代自肥、里長延選等案件中,大法官有機會說話;
但北縣中市高縣台南縣市延選(所以才有五都大選),大法官卻沒有機會說話,因為沒有人提起訴訟或釋憲。
或許有人會說「這次不能投,那下次再投就好了」,
但如果下次又有人不能投呢?叫他下次再投嗎?
所以我們要容許每次投票動輒有數萬票可以被影響嗎?

就算這活動失敗了,地球還是照轉,台灣也不會沉沒,
只是往後會持續看到憲政亂象,
罵一罵之後發現,還是沒法度,然後又算了,
這樣的狀況會「無限循環」,
這也就是為什麼當大家思索台灣任何一個問題的時候,
最後都會發現台灣是「整組壞掉」。

唯有每次的不公義都站出來,
才能停止每一次的不公義。
公義與不公義的決鬥永遠不會停止:
就像法國大革命之後法國並不是永遠自由平等博愛;
就像美國獨立運動之後美國也並不是永遠人皆生而平等;
就像辛亥革命之後中華民國也不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國;
就像王子與公主並不會永遠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
就像所有英雄故事永遠有下一個壞人。

總而言之
希望你也可以花一點時間,
細讀活動資料。

如果你看了之後有FU了,
請跟我聯絡

東吳法律97A
光倫

--------------
- 「徵求斷投族守護憲法」公民行動

2012總統立委併選,
生氣嗎?那麼我們應該做什麼?

我們應該讓一個虛擬的案例成真,發起一個公民運動,找到具有原告資格的「斷投族」,
讓公益律師協助其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啟動法院對於併選決定的審查權,宣判併選決定
違法違憲,讓憲政體制回歸正常、讓從政者知所警惕,讓全世界知道我國的民主實力。

所以我們在此徵求
1992.1.14~1992.3.16出生的朋友
挺身而出 控告中選會
只有你們才能守護憲法

如果你/妳願意擔任原告
如果你/妳認識原告
如果你/妳願意加入本案律師團隊
如果你/妳願意贊助本案費用
請與我們聯絡
(包括email、facebook留言、facebook站內信)

但願不會萬事俱備 只欠原告

「徵求斷投族守護憲法」公民行動
活動發起人鄭光倫 敬上
polarshepherd@gmail.com

也希望各方志同道合的夥伴
一同前往臉書活動網頁參加連署
http://www.facebook.com/event.php?eid=160029200732748

完整&重點劃記說明
請至http://polarshepherdy.blogspot.com/2011/06/blog-post_29.html


1、勝敗疑慮、可否成案等問題請參考陳英鈐教授假設案例中的訴狀,首投族作為憲法守
護神,台灣法學雜誌第176期。
2、我們有律師,但也希望有更多法律人集思廣益提供意見。
3、憲法與政治無法分離,但此活動並非出於政黨利益考量。

該文下載: http://tinyurl.com/3j36a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