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6/2009

公法人

聖誕夜的聖誕趴要交換禮物,
是用抽的。

我準備的是翻譯書,Assmann教授那本,
因為我覺得公法組的大家以後寫論文一定用得到。
但以美國法為主的是例外,
所以我一直超級擔心被幾位廖老師的學生抽到XD

好在,也很棒地後來是俐君抽到~

然後人和說,
這禮物真的就很像是我會送的。
「因為你是公法人!」
我回說,
「我是自然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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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梗李澤老師也很愛XD

那次是在MSN上講到一篇文章,
李老師說,
「作為一個公法人,
我也很期待能夠讀到。」

我說,
「你好端端一個自然人,
為什麼要去當公法人呢?」

李老師沒回應,
我手機響起來,
他打來笑給我聽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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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人就夠了
不要當公法人啦

12/13/2009

說好的拼經濟?

說好的拼經濟?

關於近來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而由立法委員江義雄等21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該規定內容為:「大陸地區之人民、法人或團體,在台灣取得之收入或所得,就其營業稅或所得稅的優惠辦法,由行政機關訂之」,可能有違憲之虞。

眾所皆知,憲法第19條揭示所謂「租稅法定主義」。具體而言,包括稅捐主體、稅捐客體、歸屬、稅基以及稅率等「稅捐構成要件」皆須由人民所選出的立法院透過法律的制定而確立。也就是必須符合「國會保留」的要求,因為「只有」人民「才可以決定」誰必須繳稅、誰可以免稅。

雖然,司法院大法官第443號 解釋指出,「國會保留」的要求,隨著不同的基本權利,會有不同程度的要求,此即所謂「層級化法律保留」。依照此見解,因為租稅義務並不屬於對人民「生命、 身體自由」的限制,所以只受「相對法律保留」的要求,故行政院可以透過立法院的授權而取得決定具體明確的課稅事項決定權。這是在權力分立下「對於行政專業 度的尊重」。

但是,尊重並不等於容忍恣意,在台灣,立法院 給行政院方便,行政院卻當隨便,行政專業變成「行政專斷」。這樣的現象在「一黨獨大」之後更形嚴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五條之二的修正,就是這樣:國 民黨政府想要為中國商人開啟減稅、免稅的大門,遇到法律障礙,就要求立法院修法。難怪鄉民會戲稱「連法律遇到了我也要轉彎」。

任何人都可以預料,未來中國企業的競爭力必定優越於台灣企業,但是馬政府卻還要讓中國商人享受減稅、免稅的優待,而不保護台灣商人。無論如何,這都違背了憲法第七條保障人民平等權的意旨。

固然,在二次政黨輪替後,國民黨掌握行政權與立法權,實現承諾,積極促進兩岸經濟貿易事項。但是國民黨政府卻完全漠視台灣人民的競爭力以及平等權。難道當初說好的「拼經濟」其實是拼中國商人的經濟?

中研院憲法研討會之一

週五去中研院的憲法研討會。

有一場,
是林佳和老師與談黃舒芃老師。

談到立法自由形成空間是否與基本權衝突。
黃舒芃老師提到了Alexy、Boeckenfoerde還有Kelsen的看法,
而向來習慣連與談都會準備Power Point的林佳和老師,
把三位學者的照片也貼上去,
我報告時也很喜歡這樣作ppt。

那個時候,
不知道怎麼搞的。
看著Alexy跟Boeckenfoerde,
我腦中很無聊地嘗試把腦海中的公法學者,
從A到Z排一遍。

結果當然是失敗。
別說學者,
我腦中根本沒有Q跟X開頭的德國姓氏。

然後我又突然想到,
三位學者的見解,
都可以圖解。
然後兀自在紙上畫了起來。

Alexy的,
可以畫X軸與Y軸,
兩軸代表限制的權利跟所欲達成的目的,
然後可以再分為輕中重,
接著再畫些點點,
將子就可以畫出九宮格。
震旦方向的那排就是立法餘地。

Boeckenfoerde的框架秩序理論最簡單,
就是畫一個長方形,
框框就是基本權規範,
然後框框裡面是立法自由形成空間。

Kelsen還是那個金字塔,
Stufen Theorie那個。
基本權會在上面,
然後授權給下位階。
那麼立法者因為是進行立法活動,
所以就是基本權的下位階。
所以從這觀點來說,
基本權還有立法形成空間是沒有衝突的。
立法形成是受基本權拘束外加具體化基本權。

最後黃老師的看法是比較接近Kelsen。
這也很有趣。
因為他不但是三人中年代最早的學者,
而且還是奧地利人。
所以這段論述,
整個很有回歸古典的fu。
姑且不論學理上正確不正確,
反正我還蠻喜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