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3/2009

說好的拼經濟?

說好的拼經濟?

關於近來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而由立法委員江義雄等21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該規定內容為:「大陸地區之人民、法人或團體,在台灣取得之收入或所得,就其營業稅或所得稅的優惠辦法,由行政機關訂之」,可能有違憲之虞。

眾所皆知,憲法第19條揭示所謂「租稅法定主義」。具體而言,包括稅捐主體、稅捐客體、歸屬、稅基以及稅率等「稅捐構成要件」皆須由人民所選出的立法院透過法律的制定而確立。也就是必須符合「國會保留」的要求,因為「只有」人民「才可以決定」誰必須繳稅、誰可以免稅。

雖然,司法院大法官第443號 解釋指出,「國會保留」的要求,隨著不同的基本權利,會有不同程度的要求,此即所謂「層級化法律保留」。依照此見解,因為租稅義務並不屬於對人民「生命、 身體自由」的限制,所以只受「相對法律保留」的要求,故行政院可以透過立法院的授權而取得決定具體明確的課稅事項決定權。這是在權力分立下「對於行政專業 度的尊重」。

但是,尊重並不等於容忍恣意,在台灣,立法院 給行政院方便,行政院卻當隨便,行政專業變成「行政專斷」。這樣的現象在「一黨獨大」之後更形嚴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五條之二的修正,就是這樣:國 民黨政府想要為中國商人開啟減稅、免稅的大門,遇到法律障礙,就要求立法院修法。難怪鄉民會戲稱「連法律遇到了我也要轉彎」。

任何人都可以預料,未來中國企業的競爭力必定優越於台灣企業,但是馬政府卻還要讓中國商人享受減稅、免稅的優待,而不保護台灣商人。無論如何,這都違背了憲法第七條保障人民平等權的意旨。

固然,在二次政黨輪替後,國民黨掌握行政權與立法權,實現承諾,積極促進兩岸經濟貿易事項。但是國民黨政府卻完全漠視台灣人民的競爭力以及平等權。難道當初說好的「拼經濟」其實是拼中國商人的經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留言請留下稱呼(以便版主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