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0/2011

行政院長帶職參選副總統是憲政惡例

一、前言:

        行政院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負責選務的中央選舉委員會、負責查辦賄選的法務部、有「天下第一大部」之稱的內政部,都是隸屬於行政院,所以 自從今年六月「馬吳配」成形參選2012總統,在行政資源與選舉資源難以明確劃分之下,各界對吳敦義院長「帶職參選」的質疑就不曾停止過。九月中立法院一 開議,民進黨籍立委翁金珠就質詢吳敦義不該帶職參選,否則違反行政中立原則,要求吳先辭閣揆再力拚選舉;但吳敦義則是以「全世界都是這樣」、「帶職參選有 前例可循」來應付質疑聲浪,從未仔細檢討自己所作所為是否符合憲政原理、是否對民主制度造成不良影響。
二、檢驗吳敦義院長的各種說詞:

         (一) 有前例可循?

        吳敦義所說的「帶職參選有前例可循」,指的是1996年的「連戰模式」,當時的連戰以行政院長與國民黨副主席身份,與兼任國民黨黨主席的前總統李登輝搭擋參選中華民國首次的總統直選。

        吳院長所引用的前例是個「爛斃了」的例子。因為當時的中華民國才正要從威權時代走入民主化時代,憲政體制可以說是「百廢待舉」,台灣人民只敢盼望「總統直選」,不敢奢求「總統不得兼任黨主席」,更無法奢談「禁止帶職參選」。

        此外,「連戰模式」後來還惹出了不小的風波。由於連戰以行政院長身分搭配李登輝競選,使得當選後還發生了「副總統可否兼任行政院長?」的憲政疑義。在野黨也提出釋憲案,質疑行政院長與副總統有憲法備位關係,不得為同一人。

        後來司法院大法官在1996年12月31日作出了釋字419號解釋,解釋理由書即以「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二者職務性質尚非顯不相容,惟副 總統及行政院院長二職位由一人兼任,如遇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將影響憲法所規定繼任或代行職權之設計,故由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與憲法設置此二職位分 由不同之人擔任之本旨,未盡相符。」婉轉地確認副總統不宜兼任行政院長一職。雖然如此,連戰仍然堅持擔任行政院長,直到翌年4月台灣發生重大治安事件才辭 去行政院長一職,專任副總統。

        今吳敦義是否帶職參選的問題亦然:如果勝選,「吳副總統」是否也要繼續兼任行政院長?如果不是,為何不現在辭職呢?挑明了說,不就是為了要把行政資源與選舉資源混用,不是嗎?

         (二)全世界都是這樣?

        吳敦義這幾天還說,「全世界民主國家包括中華民國,現任總統、縣市長與立委都是帶職參選」這真是可笑至極的謬論。吳敦義所舉的公職皆是透 過選舉而來,請問行政院長是人民直選的嗎?再者,中華民國總統的職責,僅在於國防、外交、兩岸事務;行政院長所指揮監督的卻是內政部、法務部、中選會、文 建會等各個部會以及國營事業,這些單位從今年六月至今,真的都有嚴守分際嗎?一點也不!我們看到的是「行政不中立」的事件層出不窮!﹝可參閱極光電子報第 266期〈人民公僕淪為助選機器 行政不中立醜態百出〉一文﹞

         (三)法律並無禁止帶職參選?

        此外,吳敦義還說「法律並無禁止帶職參選」,這說法更是荒謬。「法律沒有禁止就能作」的思維,是從人民的觀點出發,代表的意義是「國家沒 有禁止人民為某種行為」、背後的精神是「人民對抗國家」的反抗精神。換句話說,這樣的思維並不能套用到國家自身,從政者更不應該以此思維作為正當性基礎來 合理化自己的行為,否則就是國家權力的濫用,是不知節制的巨獸。

        法律沒有禁止,是將來憲政制度有待改善之處,必須依靠修改憲法、累積憲政慣例,或是制定新憲法;法律沒有禁止,並非等於鼓勵行政院長帶職參選。筆者很遺憾,吳敦義身為行政院長,心中卻連一丁點的憲政思維都沒有。

三、結語:

        從政者必須要有前瞻性,必須時時刻刻提醒自己是否創下惡例。吳敦義先生如果能夠以身作則辭職參選,就能夠樹立優良的「憲政慣例」,將會是 民主發展史的表率、使得民主制度永續發展的條件更加成熟穩定。將來無論是任何一個政黨執政,都必須遵從這一個慣例,就像美國華盛頓總統立下了「任期不超過 八年」的典範。當然,這樣的要求是把吳敦義視作一個「聖人」、一個「人格者」。遺憾的是他不是這種人、而可悲的是馬英九不但把這麼大的一個包袱背在身上、 還因此在台灣的民主史上再添了一個污點。

本文刊於《極光電子報》26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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