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3/2011

地方議員與國會議員應平等對待

就在陳致中議員身分遭到解職的新聞攻佔電視畫面的同時,許多人不禁質疑:邱毅當時犯下的「首謀聚眾滋擾罪」而入獄七個月,有比陳致中所犯的「偽證罪」三個月徒刑輕微嗎?為什麼當年國民黨籍立委邱毅入獄卻能保有立委資格?

面對質疑,邱毅表示「這是法律上的規定,地制法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不要胡亂比來比去」。邱毅委員所說的並非全錯,確實,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4款的確明訂:「直轄市議員…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由行政院…解除其職權或職務」,法律上行政院的確具有解職權限。

地方議員與國會議員之間的不平等條款

邱毅所說的真的完全有道理嗎?為什麼「白紙黑字」的規定卻讓人感受到不公平呢?究竟台灣民主制度哪裡出了問題呢?問題所在就是台灣的立委「嚴以待人,寬以律己」,使得「地方民意代表」與「中央民意代表」有了「差別待遇」─地方議員罪刑確定即須受中央解職,立委入獄卻仍能保有立委資格。這一個「差別待遇」違反了「平等原則」﹝憲法第七條﹞以及「法律體系的正義」,而導致「體系矛盾」。這也就是上揭邱毅委員看法錯誤之處─並非人民「胡亂比來比去」,而是國會「胡亂規定」!

1、立法權並非全無限制
即便立法院擁有立法權,然而在民主法治國家,這一個立法權並不是完全沒有限制。立法者所擁有的「自由形成空間」,僅存在於「憲法框架秩序」之中,一旦立法者的腳步跨出此框架即構成違憲的法律。故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405號解釋理由書即載明「立法院行使立法權時,雖有相當廣泛之自由形成空間,但不得逾越憲法規定及司法院所為之憲法解釋」

2、平等原則與體系正義
更進一步來說,首先,依照大法官解釋第485號解釋,立法者必須「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才能符合「平等原則」的要求。然而,「地方議員」與「國會議員」既然都是代表人民行使政治權利的民意代表,為何卻有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兩者之間的差異僅在於「地方與中央」,這差異與差別待遇之間有任何合理關連嗎?

答案是沒有。雖然憲法規定,地方自治事項受中央監督﹝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參照﹞,但中央對於地方設定的要求,也應該遵守,否則就是「寬以律己,嚴以待人」,違背了所謂的「體系正義」。在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67號解釋陳敏與林錫堯大法官共同提出的協同意見書中即明白表示「一法律規定,對所規範之事物,不能貫徹其法律原則或法律價值,形成相同事物之不同處理,如無正當理由,即構成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之差別待遇。故立法者對特定事物或社會生活事實,已為原則性之基本價值決定後,於後續之立法中,即應嚴守該基本價值,避免作出違反既定基本價值之決定,導致法秩序前後矛盾,破壞法律體系之一貫性與完整性」

應透過「國會改革」矯正

前陣子美國《外交政策》雜誌評選台灣國會為全世界最無能的國會之一;近來,親民黨主席宋楚瑜先生在國內所捲起的旋風也包含了「國會改革」、「第二次寧靜革命」的議題。然而,隨著言論自由的開放,許多人民也不禁質疑:政治人物講了那麼多「國會改革」到底要改革什麼呢?

回顧民主發展史,所謂「第一次寧靜革命」,是發生在19903月,「野百合學運」所促成的「結束萬年國會」。那麼第二次又應該改革什麼呢?筆者認為,無論是「第二次寧靜革命」或是「國會改革」,它的內容皆是「具有開放性」而「尚未定義」,必須依賴來自社會民意的累積。

從這次【陳致中議員遭解職案】來看,筆者認為,「國會改革」最重要的一步,是要求「地方議員與國會議員平等對待」,所以未來應該在《立法委員行為法》或其他法案納入類似「立委犯罪判決確定,由院會解職」之規定,才是「國會改革」真真正正的一盤「牛肉」,也讓社會看到國會議員最紮實的自我要求。

本文刊於:《極光電子報》第26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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