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名小站實在太爛太爛了!
──這是開頭一定要先罵一下抱怨一下下的,它真的爛到我根本沒心情使用它。不過無名畢竟是我接觸部落格的一個開頭,就此而言,還是得感激一下下。更何況當年每次發現新功能的時候,心中都充滿著興奮與喜悅。
而從打算搬家、尋找新家,一直到終於找到新家、決定搬家、動手搬家、設計新家,大概歷經了兩三個月。這過程中也嚐試了若干個部落格,但要嘛不是不好用,要嘛就是太難了我不會用。而早在09年初,我就曾經開設了這裡,但從來沒有認真研究過它的操作。 某日發現,這裡的操作難易度以及鋪排設計上的自由度,都是我所中意的。於是就有了現在的面貌。
一開始我還曾打算「立刻使用」─也就是直接開始PO文。但後來還是猶豫了。因為我是個很念舊的人,總是不太能夠捨得一些舊的東西。於是乎搬家的過程中,仍是從無名小站搬了不少的舊文章過來。挑選過來的文章,之所以成為我所捨不得的,是因為我還蠻喜歡這些文章的。
也剛好利用這次,把自己以前寫過的文章都看過了一遍﹝大概看了75%﹞吧。看著自己寫過的東西,這種感覺真的很特別:有時會感到驚訝,驚訝自己竟然曾經有過某個想法,或是驚訝自己原來早在當時就已經有某個想法;有時會感到難過,覺得某些事情很可惜;有時也會感到懷念。有時更會發現自己有很多說過要作的事,後來卻都不了了之。
當然,佔最多的肯定是(北京腔 )感到自己很幼稚了。我想這種感覺,是很普遍地存在於,每一個正在檢視自己過去的人。
還有還有,搬了那些文章過來,一方面也是為了充版面。新家都布置好了,但卻覺得好冷清。 更在這一定要提到的是,搬那些文章過來,一方面也是為了測試這裡的各種功能有多強。
前陣子讀了一本群學出版社(這是一個很棒的出版社,專門出版關於哲學、社會學還有政治學的書籍)所出版的書,叫作《部落客宣言》。從這本書看到了很多部落客的現象還有部落客的故事。 這本書在我的心中引發了很多的迴響,例如當我整理無名的舊文章時,就會不自覺地分析、歸類該篇文章是屬於什麼樣的部落客現象。( 雖然提到了這本書,但我無意在此提出什麼宣言...)。
回到關於搬新家的這個話題。必須在此交代的是,哪些文章是舊的?而哪些文章又是新的?當然,這個分水嶺的確立是很簡單的:只需要一個時間點就可以。是2011年的2月中。
至於為何要強調新舊文章的區別呢?對我而言,最重要的意義在於,提醒自己要有所改變,要更言之有物、要更堅持言論自由、要寫得更認真、要更不幼稚、或是要更幼稚(因為幼稚未必不好)。
而之所以會有搬新家、從新認真寫部落格,當然是因為在我的心中,有很多打算要寫的主題,大約有以下幾個:
一、觀看電影的心得:
這是我最愛寫的,當然會繼續胡扯。
二、研究心得的分享:
當然,我只是個小咖,不是什麼大師。但我覺得其實有很多個人的心得,是可以分享的。畢竟人類文明之所以能夠不斷進步,經驗的傳承與分享扮演著重要的意義。而我記得在日本漫畫家楳圖一雄的漫畫《漂流教室》中,就有一種怪物,從出生起,就繼承了上一代的所有經驗。我想楳圖先生之所以想出這樣的一種怪物,就是因為認知到人類這方面的缺乏,才會以這樣的方式,提醒這世界:要是我們不將經驗傳承、分享,也許有一天我們會死光光。
研究其實真的沒有什麼絕對的步驟、絕對的內容,至少對我而言是如此。只要肯研究,什麼都可以研究。因為我是個喜歡東看西看、東摸西摸、懶惰、無耐性、愛鬼混的人。而我也希望能夠鼓勵那些像我一樣的人,能夠勇於面對自己的性格。也打算把一些像是找資料、作助理的心得,分享出來。所以說,其實也可以稱這主題叫做「雜學的心得」、「讀研究所的心得」、「作助理的心得」。
三、對於民主政治的看法:
這也肯定是未來寫作的重點。我對自己的要求是,要更言之有物。網路民主到底成不成的了氣候,還是個未知數。但無論如何,網路作為個人媒體,最重要的自然是更能貫徹每個個人的言論自由;除此之外,政治對於每個個人而言,其實是道德實踐的場域。所以說,或許有人會覺得:寫寫部落格也不過僅僅是紙上談兵;但我還是相信,「說話」本身還是有其力量。退萬步言,只要社會上還有人能夠大鳴大放,就至少證明這社會還是有救。
四、對於言論自由本身:
這主題可能有點難懂。我們可以換成一個提問:「言論真的自由了嗎?」──雖然,我們的憲法第11條有揭示言論自由,但在實際上、現實上,我的、我們的、每個人的言論真的自由了嗎?還是有人因為言論而出了麻煩。這只是法律與現實之間的落差而已嗎?
五、關於網路民主這東西:
我也想嘗試說明、提醒一個方面的事情,就是「接受網路言論的人」應該要有如何的相應行為。我個人初步的認為,這至為重要的關係到網路民主是否能夠成功。所以我希望能夠多作一些觀察、多作一些建議。(天啊~~我愈來愈覺得這好難喔)
六、其他:
就寫寫日記。想寫啥就寫啥。
通常寫這種第一篇文,都會有滿腔熱血、千頭萬緒,想交代的事情像是永遠交代不完般。所以在此還是想強調一下,促使我更有搬新家念頭的,是因為參加了中研院法律所的薪傳營。理由在此不多述,可以參見〈中研院法律所薪傳營第一天之OO圈好小〉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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