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6/2011

禁止民眾預報氣象,違憲還是合憲?

        近日媒體報導,高雄師範大學曾姓學生架設天氣預報網站,恐怕觸犯《氣象法》。這使得網友們對於該法相關規定的正當性,再度有了爭議。(註:關於爭議可參考台灣颱風論壇對於華視新聞謝姓記者不實報導最新說明)
 

氣象法的爭議
 

      《氣象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經中央氣象局許可者,得發布氣象或海象之預報」;同法第二十四條則規定,未經許可或逾越許可範圍而擅自發布者,中央氣象局應命其停止,並限期改善;其拒不停止或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過去,該規定就曾遭過質疑。在2009年年底,立法委員丁守中就曾邀請專家學者,在立法院舉行「氣象預報法規鬆綁 讓全民取得最佳警戒資訊」公聽會。會中知名氣象主播李富城更不諱言「若是氣象局持續不修法,說不定哪一天他會申請大法官釋憲」。可見此規定在憲法層次上確有商酌空間。


氣象法的憲法思辨


        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然而言論的表現方式並不限於「講學、著作以及出版」,因為言論自由所保障者乃「表意自由」,所以人民可以以任何形式表達其意見。這也是為什麼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會承認「研究自由」(釋字380)、「商業性言論」(釋字577)、「思想自由」(釋字567)、「不表意自由」(釋656)、「廣電自由」 (釋字364、613)、「通訊傳播自由」(釋字678)等等各種「五花八門」形式的言論自由。也就是說,社會上任何一個人對氣象有興趣、研究氣象、發表其對氣象之看法或研究結果,國家不僅不能限制他,甚至還應該保護他!因為這是在言論自由的範圍。

       筆者認為,《氣象法》相關規定確有違憲之虞。首先,該法第18條所採取之「事先許可制」
已經過度限制《憲法》第十一條所揭櫫的言論自由。固然,大法官曾說「惟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然而,國家限制言論自由的「權力」(power)也有其限制,這道憲法上對於國家權力運用的限制,又稱為「限制的限制」(Schranken-Schranke)。就此來說,限制言論自由的界限就是「不得事前審查」,因為所有對於言論的「事前審查」都是對人民的言論進行「過濾」,無異於「思想檢查」,這些都是違背保護言論自由之憲法意旨的。

       其次,縱使《氣象法》有諸如「防止錯誤資訊散布」或「避免民眾無所適從」等等「公共利益」,然而此立法設計仍然無法通過憲法上所謂「比例原則」的檢驗。因為根據比例原則所要求的「最小侵害性」,其憲法精神在於要求立法者採取「限制較少的手段」。也就是說,縱然有千萬種公共利益考量,憲法也都禁止政府對於人民的言論採取「事先檢查」以及「經許可始得預報氣象」等制度作為管制手段,因為還有很多其他「限制較少」的替代手段。


       再其次,氣象法第18條所謂「發布預報」也有違背「明確性原則」的可能。因為這樣的文字過度抽象、不精準,讓文義涵蓋性過廣,將產生「禁止人民發表關於氣象或海象之言論」的規範效應;另外,這規定文字不區分「人民預報」以及「官方預報」,使得兩者混淆,進而使得立法者(以及反對者)拿「官方預報」的公共利益,來當作禁止「人民預報」的理由─說「人民預報」會使得社會大眾無所適從,無法判斷資訊正確性─這說法根本不成任何道理!這種將特定言論視作「洪水猛獸」的觀點依然存在,表示民主的陽光尚未照射到「氣象預報」的領域。


開放民眾預報與國家存續兩者之間


        此外,從國家發展史所表現的經驗來看,「氣象預報」並非國家的「核心任務」,根本不應該由國家所壟斷。開放民眾預報氣象並不會動搖國本或社會不安。因為政府的手上仍然握有「官方預報」、「颱風警報」以及現在由中央政府人事行政局以及地方政府所擁有的「上班上課與否」之決定權。況且,在許多人談論「全球化」、「風險國家」以及「氣象變遷政治學」的年代,開放民眾預報氣象,使民間與政府相互協助,不正好可以提升整個國家社會的生存力嗎?
 

        台灣乃一海島,四面環海,與大海共同生活的人民不知凡幾;此外,台灣的高等教育發展龐大,有幾十萬的大學生,其中也有不少略為涉獵氣象學知識之人。縱然這些人沒有與國家政府相同等級的研究設備或儀器,然而千萬不要小看這些人所形成的網路社群,他們可是有很大的「挑出錯誤」的能力。很多好萊塢電影可不絕對是胡亂演的天馬行空鬧劇,真實世界中,或許一個來自熱心民眾的提醒或警告,就真的就阻止了國家面對氣候變遷作出錯誤的政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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