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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2012

宇昌案簽結了

宇昌案簽結了。情緒性地檢討馬英九之後,最重要最應該思考還有檢討的,其實是民主的制度面問題,也就是蔡英文回應所強調的,行政資源被濫用為選舉資源的問題,這才是民主制度最大的危機。馬英九、劉憶如、吳育昇還有殷瑋等人根本不值得檢討,這些人是制度要防禦的對象。

『...總統大選落幕,宇昌案偵結,她個人不感意外,希望社會各界將宇昌案作為台灣民主選舉過程的一個具體教材,期盼未來選舉,不要再有惡質抹黑文化,也不要再看到執政者為求勝選,動用行政部門、配合選舉操作的情事。這才是宇昌案還原真相後,對社會有所啟示的正面意義。』

當制度無法防禦時,就反過來淪為這些人的玩物。例如利用國安人員監聽跟監競選對手的行程以防止被拔樁、利用行政資源動用公務員以及國營事業人員參加周末造勢活動﹝更扯的是一度被周刊爆料,由競選總部指揮﹞。除此之外,為了囊括「首投族」的選票,教育部更把教育基本法第6條的中立義務,扭曲性地擴大到根本不是教育行政人員的學生身上﹝參照教育部100年10月6日臺人(二)字第1000179520號函﹞。該法僅規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宗教活動』,然而擴大後的結果,使得學生社團無法邀請候選人進入校園演講,甚至同時邀請三黨候選人都不行。導致教育系統呈現一個莫名其妙的亂象,所有人包含學生都必須中立,只有教育部長吳清基不需要中立,而可以去替馬吳輔選;而馬吳還可以用總統與行政院長的身分進去校園演講。也就是說,「首投族」是朕的,任何人都不許爭奪。

「法治/人治」的區分早已落伍,「人治」已可用大量的「法治」作為包裝。行政資源的運用,有其內部性與高度技術性,是外人、民眾難以一窺面貌的 ─ 或甚至說,是「無感」的。然而,魔鬼不會把邪惡刻在額頭上,而是把自己藏在細節中。「689們」面對嘲諷,或許會覺得自己「躺著也中槍」,但是你們真的該抽空回想一下自己為何會被蒙蔽。

12/19/2011

[自由] 剽竊扁政府成果


馬英九總統在上週六電視辯論會的結辯時間表示「民進黨不敢精簡的行政院,我精簡了!」根本是再次欺騙全民!

二 ○○一年,陳水扁總統在「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中組成「政府改造委員會」,更於二○○二年五月成立了「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委員會」,並陸續研擬「中央政府 機關組織基準法草案」、「中央政府總員額法草案」、「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以及「行政院功能與業務調整暫行條例草案」等所謂的「政府再造四法」。民進 黨政府把「政府組織再造」視為重要的國家政策並且迅速落實,哪裡是「不敢精簡行政院」?

同樣是二○○二年,民進黨政府即將「政府再造四法」送至立法院審議。然而,當年在立法院佔有優勢席次的國民黨,卻一再杯葛,不願讓民進黨取得改革光環,遲至二○一○年才通過三讀。「政府再造」延宕多年,馬總統難道不是禍首?

馬總統從政多年素以「溫良恭儉讓」自居,卻為了選舉而收割前朝成果、甚至不惜浪費公帑、製造冗員,實在是令人感到唏噓與不齒。

刊於《自由時報》2011年12月19日

7/01/2011

給東吳法律系學弟妹的公開信

給東吳法律系的學弟妹:

這封信其實不單是給讀東吳法律的你/妳
而是給所有跟你們年紀相仿的人。

但我始終對東吳法律有最深刻的情感,
所以寫作的對象始終是東吳的學弟妹。

我們這活動所徵求的,
大約就是現在大二~大三的你/妳吧。

你應該才剛學過了憲法行政法不久,
有些剛萌芽的憲法意識了。

還記得我剛接觸公法的時候,
在課堂教室的角落、或是學校的走廊、附近的餐廳,
時常有同學討論公法問題。
那就常常會有這樣的情況:

A說這有問題
B拿訴訟要件嗆A
A回擊說要找實務上的案例
B就接著打趣說那你可以找人告。

但是呢,到了現在,
畢業了、讀了研究所公法組、
看到了憲政實際運作、還讀了相關文章,
跟朋友學長前輩討論,而真的想找人告時,

就會發現,這類想法在傳布的過程
遇到的聲音會是:
神經病、天真、無意義、耍花招、想紅、才讀一些書就想拿來用
浪費社會資源、玩弄法律、吃飽太閒、干你什麼事

然而,
當我把活動消息轉貼到PTT的綠黨板板上時,
才猛然驚覺:綠黨的人都成立政黨了,但還是發展得很艱苦,
相較之下我也只是四處張貼消息時遇到了幾個難纏的傢伙。

我一個朋友昨天才念我:
你做這個什麼都沒有,人家黨工在板上回嗆你就有錢領。

這讓我想起,
在變形金剛III之中,
男主角是失業的,
他老爸還笑他"連你的車子都有工作了!"
(很巧,變形金剛中也有超級有錢的黨工)

我想,
會有這種碎碎念的感想文出現
大概是因為情緒波動呈現理想與現實的黃金交叉吧

縱然,
人是理性與感性的混合體,
但是,
一個公民行動過於訴諸感情,
也是不夠平穩的,

所以,
還是謹慎地請你/妳要把這行動所附的資料看完,
而能夠充分了解到:
(1)
這次只有1992年114~316出生的你/妳
才能夠阻止高達4個月的憲政空窗期。
因為在行政訴訟制度上
只有你們才具有原告適格
只有你們的手上才握有叫做"訴訟權能"的鑰匙
(2)
你所爭取的,
除了你的選舉權,
還有要求從政者(也就是相對於小朋友的大人們)不能夠恣意:
不能夠恣意更改選舉日期、不能夠恣意延長憲政空窗期
(3)
在國代自肥、里長延選等案件中,大法官有機會說話;
但北縣中市高縣台南縣市延選(所以才有五都大選),大法官卻沒有機會說話,因為沒有人提起訴訟或釋憲。
或許有人會說「這次不能投,那下次再投就好了」,
但如果下次又有人不能投呢?叫他下次再投嗎?
所以我們要容許每次投票動輒有數萬票可以被影響嗎?

就算這活動失敗了,地球還是照轉,台灣也不會沉沒,
只是往後會持續看到憲政亂象,
罵一罵之後發現,還是沒法度,然後又算了,
這樣的狀況會「無限循環」,
這也就是為什麼當大家思索台灣任何一個問題的時候,
最後都會發現台灣是「整組壞掉」。

唯有每次的不公義都站出來,
才能停止每一次的不公義。
公義與不公義的決鬥永遠不會停止:
就像法國大革命之後法國並不是永遠自由平等博愛;
就像美國獨立運動之後美國也並不是永遠人皆生而平等;
就像辛亥革命之後中華民國也不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國;
就像王子與公主並不會永遠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
就像所有英雄故事永遠有下一個壞人。

總而言之
希望你也可以花一點時間,
細讀活動資料。

如果你看了之後有FU了,
請跟我聯絡

東吳法律97A
光倫

--------------
- 「徵求斷投族守護憲法」公民行動

2012總統立委併選,
生氣嗎?那麼我們應該做什麼?

我們應該讓一個虛擬的案例成真,發起一個公民運動,找到具有原告資格的「斷投族」,
讓公益律師協助其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啟動法院對於併選決定的審查權,宣判併選決定
違法違憲,讓憲政體制回歸正常、讓從政者知所警惕,讓全世界知道我國的民主實力。

所以我們在此徵求
1992.1.14~1992.3.16出生的朋友
挺身而出 控告中選會
只有你們才能守護憲法

如果你/妳願意擔任原告
如果你/妳認識原告
如果你/妳願意加入本案律師團隊
如果你/妳願意贊助本案費用
請與我們聯絡
(包括email、facebook留言、facebook站內信)

但願不會萬事俱備 只欠原告

「徵求斷投族守護憲法」公民行動
活動發起人鄭光倫 敬上
polarshepherd@gmail.com

也希望各方志同道合的夥伴
一同前往臉書活動網頁參加連署
http://www.facebook.com/event.php?eid=160029200732748

完整&重點劃記說明
請至http://polarshepherdy.blogspot.com/2011/06/blog-post_29.html


1、勝敗疑慮、可否成案等問題請參考陳英鈐教授假設案例中的訴狀,首投族作為憲法守
護神,台灣法學雜誌第176期。
2、我們有律師,但也希望有更多法律人集思廣益提供意見。
3、憲法與政治無法分離,但此活動並非出於政黨利益考量。

該文下載: http://tinyurl.com/3j36a2m

6/29/2011

反對總統立委併選:「徵求斷投族守護憲法」公民行動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中選會發布新聞稿宣布第8屆立法委員與第13任總統選舉合併選舉,並於民國101年1月14日舉辦投票。


關於這件事,你/妳知道影響了多少事情嗎?



第一,併選使得至少5萬名「首投族」成為「斷投族」

中華民國憲法說,「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憲法也說,「人民有選舉之權」。但是呢,中選會的一個「併選決定」,卻實實在在的違背了憲法的要求,硬生生地將握在手上的選票抽走,給這塊土地上的一群人一個巴掌:「你,四年後再投票吧!」


關於這樣的憤怒,我們可以看看住在高雄市小港區的國民,陳楷元先生在2011年4月4日投書〈我的首投成了斷投〉


姑且不論合併選舉此一舉措的背後,是否有任何政治算計,光是擅自更改選舉日期一事,就已讓這個政府徹底失信於民。政府是人民的公僕,選舉則是人民管控政府的方式,豈容僕人反客為主,任意竄改主人們所訂下的規則?
從小到大,看著父母、兄姊踏入投票所,用手中一張薄薄的選票,來決定國家未來的去向,讓我在在感覺到,自己是生長在一個民主自由的國家,同時也盼望著自己長 大成人以後,能夠加入他們的行列,一起寫下台灣的歷史。殊不知,馬政府如今卻利用併選的手段,讓我從國家的主人,變成了歷史的路人,這種心情豈是「憤怒」 兩字即可形容?
致馬政府:在歷史的巨輪面前,你們為了苟延殘喘所使用的一切伎倆,只不過是螳臂當車,因為我們才是未來的主人,而你們只會成為消逝在過去的罪人,你們是阻擋不了我們的!


儘管充滿了戲謔性,但「斷投族」這個詞是多麼的無奈。過去只聽說投資有斷頭族,誰知道竟然連憲法上白紙黑字賦予人民的選舉權也會遭到斷頭!


斷頭族的數量有多少呢?我們再看看這筆分析
中選會則指出,依選罷法規定,年滿二十歲具有投票權,是必須在投票日前一天年滿二十歲,若投票日當天滿二十歲,則無投票權。

根據內政部人口資料顯示,一九九二年出生有三十二萬一千餘人,陳英鈐指出,若總統選舉提前兩個月投票,這兩個月出生者估計有五萬多人,因合併選舉使總統選舉提前投票,對「首投族」影響很大。

一般預估下屆總統、立委若分開選舉,總統選舉投票日可能為明年三月十七日,也就是明年三月十六日滿二十歲以上即可投票;若合併選舉,投票日可能提前至明年一月十四日,則必須在明年一月十三日滿二十歲以上才能投票。



2000年大選的投票日,是3/18
2004年大選的投票日,是3/20
2008年大選的投票日,是3/22

2012年大選的投票日,卻是1/14,而不是3/17
而1992年1/14~3/16出生的中華民國國民,
就這樣被犧牲掉了。

這對他們公平嗎?他們是從小在民主社會成長的、他們是從小接受民主法治教育的、他們是從小就聽說將來會成為國家主人翁的、他們是被我們期待長大後會關心公共事務的。 

第二,併選形成了高達4個月的「憲政空窗期」

總統大選提早到1/14日舉行,將使得「憲政空窗期」由2個月(3/17~5/20)大幅擴展到4個月(1/14~5/20)。這將對我國的憲政體制造成重大傷害。

什麼叫做「對憲政體制造成重大傷害」?相信很多人有看沒有懂吧?舉例來說,大家就知道嚴重性了!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的陳英鈐教授指出:
『...例如美國前總統柯林頓(Clinton)在2000-2001卸任、政權移轉之前,仍然忙於任命法官、簽署條約、好像在競選一樣到處發表演說、發布行政命令、廢止在他第一任任期內簽署的陽光法案、收取政治獻金、密集接受訪問、發布234個特赦、將他的政敵免職、對他自己的司法案件進行認罪協商、中傷他的繼任者(布希)、安排和他有裙帶關係的人作黨主席...』

『...在Marbury v. Madison 案件中(1803年),約翰亞當斯總統(John Adams)企圖在卸任前午夜任命聯邦法官威廉馬伯瑞(William Marbury),繼任的湯姆斯傑佛遜總統(Thomas Jefferson)的國務卿詹姆斯麥迪森(James Madison)拒絕買單、交出法官的任命狀...因此論者認為,「從卸任總統和平移轉權力至繼任總統手上,向來皆是美國民主扣人心弦的戲碼」...』 

『德國北來茵河─西發利亞(Nordrhein-Westfalen)邦憲法法院2009 年的一項判決指出,儘管有細微差異,德國基本法和各邦憲法都規定,新議員選出後必須儘速就任,如此改選後的新民意才能盡快表現在代議民主政治中。因此法院宣示,根據國民主權與責任政治原則以及德國人民的憲法確信,縱使邦憲法未明白規定,代表改選和就職之間的空窗期原則上不能超過三個月。』

然而,中選會卻說 
我國民主政治已達成熟階段,政府運作及民選公職人員職權之行使,憲法及法律均有明文規範,並無憲政空窗期問題。

這只有三歲小孩才會相信, 還記得陳水扁總統在卸任前買了57檯碎紙機的事情嗎?所以說,中選會的說法根本不僅違背憲法意旨,也昧於美國與德國等「成熟民主國家」的憲政實踐。

再者,依據中選會統計,世界各國民選總統投票日與就職日間隔期間絕大部分都在2個月內,最長的秘魯「也只」間隔3 個月又20 日。各國憲政實踐再度強化我國憲法國民主權原則基本上不容許總統副總統投票日與就職日超過三個月。中選會的併選決定已經造成超過4 個月以上的空窗期,逾越了憲法所容許的裁量界線。

好的不學,學秘魯作什麼?

第三,中選會濫用民調

中選會的新聞稿列出六點併選理由。其中方便選民投票、減少其奔波,節省選舉花費乃中選會應予考量因素。其他理由則禁不起檢驗。

首先,中選會認為併選可「減少政治動員,避免無謂的內耗,對產業發展及投資環境的改善有加分效果。」選舉必然有政治動員,併選固然有可能提高投票率,卻也意味著更高的政治動員,難道這也是更高的內耗?

其次,中選會以「5 場公聽會中,與會代表大多數贊成」作為併選理由,立論薄弱。姑且不論與會代表是否真的大多數贊成(有待中選會公開結果),所謂代表能否代表多元社會的不同聲音已經是一個很大的疑問,例如並無首投族代表。

更重要的是,中選會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代表意見拘束,而是必須充分考量正反意見,才能促進審議民主。同樣地,中選會以民意調查結果,55.7%受訪者贊成合併選舉,32.6%受訪者贊成分開選舉為由,同樣大有疑問。行政決策參考民調,固可增加決策的可接受性。民調必須以民眾接受正確的資訊為前提,否則只是表達一種民眾的情緒,和審議民主原則要求國家機關接受充分溝通的公共意見監督原則背道而馳。

內政部民調僅提示民眾:
「如現任總統未能連任,新總統等待就職時間過長的政府運作問題」、「兩種選舉法規不同之施行問題」;「減少社會成本、方便選民投票」、「可以縮短朝野和社會對立期」。倘若民調公司告知民眾,「併選將造成四個月以上的違憲空窗期」,「兩種選舉法規不同可能造成選務混亂」,「空窗期太長會造成國政空轉、朝野對立、甚至外資大逃亡」,「併選違憲必須重新選舉,造成國家與社會更大的成本浪費」,恐怕結果將大不相同。
 至於中選會所列「一般民眾反應2 項選舉自應合併舉行投票為宜。」除了重複民調結果外,並無新的內容,竟也獨立列為一項理由,實在無法理解。更嚴重的是,國內各主要媒體皆紛紛表示對於併選造成的憲政空窗期表示疑慮,中選會卻無動於衷。


生氣嗎?那麼我們應該做什麼?

自由時報,社論-一個玩法弄權的選舉詐術(2011.04.20)


 雖然,國內各主要媒體各自有其政黨傾向,然而,在這些日子以來,卻也紛紛對於併選成的憲政空窗期表示疑慮。然而,中選會卻也對這些跨黨派深思熟慮的公共意見無動於衷。

而作為在野黨的民主進步黨也不表示抗議,有違監督執政黨的職責。

儘管我們有那麼多的憤怒,但也不應該揭竿起義發動革命。因為尊重制度、保持理性是最重要的。所以我們必須看看:制度上還有什麼方法?

正如同陳英鈐教授在台灣法學雜誌第176期所發表的〈首投族作為憲法守護神〉一文所假設的案例,假設甲為為民國91 年2 月1 日出生,原本以為可以參與第13 屆總統副總統選舉,看了上述中選會新聞稿後,懷疑自己的選舉權遭到中選會剝奪,請教某法律系學生乙,倘若甲要提起行政訴訟,應考慮哪些程序事項與實體事項?

我們應該讓這個虛擬的案例成真,發起一個公民運動,找到具有原告資格的「斷投族」,讓公益律師協助其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啟動法院對於併選決定的審查權,宣判併選決定違法違憲,讓憲政體制回歸正常、讓從政者知所警惕,讓全世界知道我國的民主實力。
 
 所以說─


我們在此徵求
1992.1.14~1992.3.16出生的朋友
挺身而出 控告中選會 
只有你們才能守護憲法

如果你/妳願意擔任原告
如果你/妳認識原告
如果你/妳願意加入本案律師團隊
如果你/妳願意贊助本案費用
請與我們聯絡
(包括email、facebook留言、facebook站內信)


但願不會萬事俱備 只欠原告

「徵求斷投族守護憲法」公民行動
活動發起人鄭光倫  敬上
polarshepherd@gmail.com


也希望各方志同道合的夥伴
一同前往臉書活動網頁參加連署



參考資料:
1:自由時報,總統提前選 首投族少5萬 恐掀爭議(2011.03.31) 
2:聯合報,社論-先修憲確定二○一六合併選舉(2011.03.09)
3:中國時報,社論-合併選舉嚴重考驗憲政運作(2011.04.21)
4:蘋果日報,社論-蘋論:修法併選應從下屆開始(2011.04.14)
5:自由時報,社論-一個玩法弄權的選舉詐術(2011.04.20)
6:陳楷元,我的首投成了斷投,自由時報(2011.04.04)
7:陳英鈐,空窗期超過三個月 違憲,自由時報(2011.04.04)
8:陳英鈐,五萬首投族 捍衛選舉權,自由時報(2011.03.31)
9:陳英鈐,首投族作為憲法守護神,台灣法學雜誌第176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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