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的理解(還有聯想)。這應該與受到「公共選擇理論」影響的法
新制度論、公共選擇理論在法學上的應用,可以舉個我在薪傳營時聽黃丞儀老師那堂課所聽到的例子以及之後我自己閱讀相關文獻的一些收穫(時間有點久遠了所以分不清是黃老師說的還是我自己讀到的)。
然而,新制度論興起後,針對此種問題,學者認為其實「制
這樣的理論模型,在「比較司法政治」上特別突出。例如在
所以新興的制度論學者認為,法官在此作了一個理性的選擇
當然,這套研究不可能只觀察一個國家一個事件上的發展。所以才會有「比較憲法政治」這個領域的發展(「憲法政治」是相對於「經驗政治」)。再舉例來說的話,上述談到的霸權保存理論,也有可能不會發生。例如在另一個國家中,大法官終究還是做出了符合軍事強人意志的判決。學者的研究結果是認為,因為該國的大法官多半是從「官僚體系」被選出,所以政治傾向是保守的。
有很多人會覺得,「那還不是隨你說的」。然而,其實這些研究的目標並不是為了「預測」,而是為了瞭解「why」以及「how」。你要拿這模型去操作,當然會覺得這模型是無法操作的。
此外,對於每個法律人而言,這些東西固然吸引人,然而法律人的研究不應該脫離「法」(當然,「何謂法?」又是個問題)。所以在掌握這些知識時,著眼點應該落於它能夠結合政治現實,去檢驗憲法制度以及行政法制度落實狀況,如此一來這就會是一套很好的研究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