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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2013

旺中併中嘉案法庭觀察:NCC應堅持原處分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去年7月以附3項停止條件及25項承諾轉附負擔之方式有條件許可的「旺中併購中嘉案」,由於旺中集團與蔡衍明不服該許可處分,現在仍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在此同時,旺中集團也嘗試履行該處分所附加的各項要求,但在2月20日遭到NCC以「未達完全切割中天電視 台」為由否決。雖然遭到NCC否決,但旺中集團日後仍可再提出申請;此外,行政法院會如何判決,無人能夠預料。

回顧過去發展,在反媒體壟斷運動的過程中,NCC的態度是消極被動、亦步亦趨地跟著學生運動與社會輿論走。主委石世豪曾經表態,在數位匯流時代媒體整併才能具有競爭力,因此 NCC能否在訴訟過程中堅持捍衛新聞自由的立場、是否會放水,是各界所憂慮的。基於各種擔憂,成員以律師與法政學者為主的永社與傳播學生鬥陣合作,組成旺中案的媒體觀察小組,觀看與紀錄本案的司法過程是否正常進行。

在台灣的民主發展過程中,「法庭觀察」最早是由民間司改會所推行,目的在於讓各地法院皆有監督制衡的力量,防堵法官或檢察官出現權力濫用之情事。過去的法庭觀察的對象主要是民、刑事案件,行政法案件則較為罕見。

在2月26日的開庭審理過程中,旺中集團訴訟代理人的訴訟策略,主要是將財產權之憲法保障無限上綱以及高舉法律保留原則的大旗,並刻意忽略媒體作為社會公器,以及消費者權益保障、言論多元價值等公共利益,並以此為基調進一步對於NCC所作成的各項附款以及負擔予以質疑,包含法律保留原則、不當連結禁止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以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等等。雙方對於諸多法理爭議爭執不下,承審法官曉諭雙方在下次開庭前具狀補陳。

在旺中所提出的各項攻防主張中,值得反媒體壟斷運動者關注的,是旺中對於「承諾轉負擔」的推翻。系爭行政處分所附上的25項負 擔,其實是旺中在投資計畫書中主動撰寫,經過NCC審查後才同意作為核准的附款條件,旺中卻在法庭中翻臉改稱是受到NCC欺騙,誤認這些承諾是願景而作出 承諾,因此「承諾轉負擔」違法 ── 若我們將旺中上述說法對照壹傳媒交易案中4名買家近日所提出的承諾,更突顯其反覆無常。根據報導,壹傳媒交易案的4名買家願意在交易案通過後,促使壹傳媒平面事業未來在組織、人事、新聞採訪以及編輯流程,不與其他平面媒體進行整合,以確保維持壹傳媒台灣平面媒體事業的獨立運作 ──我們擔心的是,這些承諾會不會又是另一個騙取「有條件通過」的手法?

實際上,對於旺中所提出的法理爭議,台灣法學會、澄社以及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早已仿效美國「法庭之友」經驗,集結學界力量組成工 作小組,完成「旺中併中嘉案法律意見書」,給予NCC憲法學與行政法學上的奧援。該法律意見書力主行政法院不應撤銷前任NCC對旺中併購案所附加的停止條 件,因為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及《外國人投資條例》, NCC具有對本併購案進行許可管制的法定職責與權限;而NCC為求維護公共利益所必要而附加之附款,亦是合法且適當。

經過數月的堅持,反媒體壟斷已經是媒體工作者、學生以及學者等各界公共知識份子的共識,行政機關至今卻仍未全面正視,不免令人心急。本案下次開庭時間預定為4月2日早上10點半,法庭觀察小組的成員們在監督NCC是否「裝死」或「放水」之餘,同時也期盼NCC對於原處分及各項附 款與25項負擔能夠堅持立場,秉持捍衛新聞自由的職責。


12/03/2012

法律人應該給社會運動多一點支持

在法律人的圈圈裡,「他們這樣抗議有用嗎?」是個最近常被提起、常被問起,或常常無聲無息就默默地湧上心頭的議題。其實,法律與社會運動之間的關係,並不一定得去請教法理學、法哲學或法社會學的專家或權威,這毋寧是任何一個法律人都能認識以及理解的。我相信每位法律人一路走來,都聽過N遍諸如「法與社會」、「法不能逸脫社會」之類的命題,或許有點煩,但它之所以時常出現在你法律生涯的四周,就是因為它真的不得不認真看待。

許多法律條文的來龍去脈,諸如刑事訴訟法的某條是某某律師跟調查局人員(或甚至是檢察官)打架而來、某某法案是因為某某某因為如何如何而離開人間才有立法 ─ 這些都不只是課堂趣談或圈內八卦而已,這些還直接、間接或隱隱約約地說明了法與事實之間處於互為影響的關係。進一步而言,像是當年林山田老師發起遊行走上街頭廢除刑法一百條,這樣的社會運動對於促進法律的改善或進化是有用的 。社會運動絕對不只是案件卷宗上、書面上或考試題目卷上的個案情節而已,它就像是一個被放在人類群體生活的點,之後有了點線面乃至於立體的發展。而這些發展,都應該是法/法律之所以有今日成就的一部份。

看到帶有喧鬧性質的街頭抗議,很多人會有所謂「體制內/體制外」的區分觀念,認為「這不是體制內行動」、「應該回歸體制」,即便是法律人也常持有這樣的觀念。然而,一般人或許無法區分體制內外,但法律人應該是有這能力去展開思考的 ─ 我之所以說「有能力去展開思考」而不說「法律人應該都懂如何區分」,是因為這一個問題的確並不是只有一種答案。要區分體制內外,就必須從理解「何謂體制」開始著手,然而這就如同探詢一般人的法意識內涵為何一樣困難,嚴格來說,或許是更困難,因為法律人的思維比一般人還要複雜很多很多。

我在這也只能給出我自己的答案。我認為體制不但是個別規範的結合,更是法與社會生活事實的結合 ─ 因為與具體生活結合所以是立體的、因為與社會一起成長所以是有機的。這樣的一個整體、一個具體的秩序,都是憲法所保障的,也就是所謂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在這樣的理解下,「集會遊行是憲法保障的權利」,才不會是廢話,也才不會有「沒有申請很沒禮貌」的愚蠢見解。

總而言之,在這不是要討論反媒體壟斷的法律問題,也不是要討論集遊惡法如何修訂的法律問題,相關文獻已經汗牛充棟、相關惡行惡狀早已罄竹難書。說了這些,我只是希望同是法律人的各位朋友,能夠給予社會運動參與者更多支持。再多說幾句,我覺得台灣的法學教育太過強調法官觀點,弄得法律人面對社會爭議都太過超然、太愛往中立觀點鑽。實際上法律人的角色不是只有法官而已 ─ 想想我們在行政法課堂的學習吧,「行政」不是有「未來性」以及「形成功能」的特質嗎?社會運動就有點像這樣,積極形成、開創或型塑共同生活的理想未來。恩,如果還要再說更多的話,就是請各位有機會也上街頭走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