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2007
憲法的社會功能─法國人權宣言的再啟示
沒錯,法國人權宣言,是這篇網誌的題目。你沒走錯網誌。
前幾日李荃和學長向我問起記得不記得法國人權宣言中,有一段很有名的話,「什麼沒有人權保障的憲法就不是憲法之類的」。我的記憶中模模糊糊也有這句話,然而全文到底是啥卻也還是不甚清楚。
我當然就立刻動手上網找了。搜尋"人權宣言"、"1789"、"法國大革命",網路上出現一堆莫名其妙、言不及義的資料,不過最後還是讓我給找到原文(法 文)、英文、中文等,畢竟這也不是個難找的玩意兒。老實說,這是我第一次讀這誕生於1789年的文獻全文。考公法組?慚愧慚愧。(這讓我想到美國憲法學界 也有種質疑的聲音「吵那麼多,誰真的從頭到尾把美國憲法念一遍的?」)
原本也只是要找個答案,到底那句名言怎麼講來著的?然而這一瞧,卻也讓我愛上了兩個條文,雖然翻譯的未必是最好,但內涵已經完全彰顯。
一個是荃和學長向我提起的,第十六條,「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另外一個是第一條,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才顯出社會上的區別。」
●第十六條,「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
這條完完全全說明了憲法的功能。憲法的目的之一就在於形成一個符合憲法規範價值的社會風氣。例如一個言論自由得以充分實現的社會是美國人的憲法想要的;而「絕口不提納粹」的社會是德國人的憲法想要的。
而這條文很容易被我們誤解成「沒有權利保障和分權的憲法,就不是憲法」。乍看下似乎覺得「原版」和「誤解版」並無甚 大差異,然而進一步端詳即可發現其差異。基此差異,姑且可在分類上分別稱之為「實質意義的憲法」以及「形式意義的憲法」。當然,這兩個概念在國內通說上, 早已成為另外一種概念區分的辭彙,前者指「所有具體化憲法秩序的法律都是憲法」、後者指「只有憲法本文跟增修條文才是憲法」(好無聊的區分,我的比較好 玩!)。
有權利保障和分權的憲法(形式意義的憲法)很簡單就能成立,那些極權國家的憲法就是個例子。反正,「憲法是吧?誰不會寫?(刷刷刷~)寫好了,給你」。
然而,有權利保障和分權的社會,可就難有了。能夠形成這樣的社會的憲法,才叫做憲法,才算是實質意義的憲法,那種寫在紙上看爽的不是憲法。
講了那麼多,其實也沒什麼了不起的偉大理論。只是就我個人而言,某種程度上這句話算是感動了我。也許這也是因為最近常念法理學,跟社會法學還有法的功能論比較熟的關係吧!
●第一條,「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才顯出社會上的區別。」
這條文的前段一點也不希奇。大家早就讀煩聽煩了!然而後面那句,無論在結構上以及概念上也都令我飛躍了起來。
在結構上,後句給我一種「突兀」的感覺,因為它就這樣「熊熊(台)」跑出來。彷彿是師父的當頭棒喝,也彷彿是母親急迫的叮嚀,更像是一個先知先覺在高台上伸開雙臂對著天空的呼喊。
不要忘記,只有在公共利用上才顯出社會上的區別。這不但提醒了後人謹慎實施公共利用,更闡明了不公平的本質與社會緊密相扣。
從大學時起,跟社會有關的辭彙總是吸引著我。早年出於對共產主義、社會主義的好奇,隨著知識的累積,還與各種社會學、人類學、社會理論、經驗科學、實證分析、法社會學的好奇與知識胃口有極大關聯。
說到這就好笑。高中時的我連國內政黨、統獨問題等都還分不清或根本不知道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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