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嘉尹老師這次的文章〈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制度的歷史發展與憲法基礎─一個憲法理論的反思〉特別著重制度史的脈絡、以及用了許多詮釋學的方法,都很值得學習。可惜吳信華老師的評論卻是強調「應該放入憲法訴訟法理」(當然吳老師也用讀者的身分去談了一些,但我覺得客套居多;又當然吳老師是專門研究這塊,當然會關切這塊)。
我無意批評吳信華老師(我前面用很多說明了XD),不過還是覺得,今天吳信華老師對張嘉尹老師的評論,讓我感觸很多~就是說,讓我覺得,專攻方法論的學者,一旦沒有在文章特別凸顯「我正在用某某方法/研究途徑唷」似乎就很容易被遺忘「這篇文章正在用某某方法/研究途徑」、很容易讓後續討論環繞較為表面的爭點。這是頗吃虧的地方。
不過或許這也與張老師沒把文章完成有關。張老師打算把歷史發展「考察」完、憲法基礎「詮釋」完,才要接著從憲法理論「反思」。而可惜老師還沒寫到反思,文章就已經寫了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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