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不在籍投票」是熱門話題之一。
我個人還蠻支持這制度的設立。理由很簡單,就是受刑人選舉權的保障。具體來說,現在褫奪公權的內容已經只有被選舉權以及服公職權,這可以從刑法第36條看到。(我一直頗注意這問題,參:http://www.wretch.cc/blog/allen7235/11403484)
94年2月的修法,對於刑法第36條的褫奪公權規定已作了一些改變,
除了在第2項上為文字新增「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外,還刪除原條文第3項之「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因此,修正後,犯罪行為人可被褫奪
的公權僅限於為公務員之資格與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然而,在實際情形上,監獄在技術上、作業上難以滿足選務的要求,例如為了每位受刑人而設置各該縣市的投
票箱。換句話說,受刑人在事實上並無選舉權。然而,區域的選舉也許真的很難辦,但全國性的投票的落實應該是沒問題才對;此外,這也涉及「不在籍投票法」的
訂定,因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7條尚規定:「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既然現行的法秩序並沒有限制受刑人的選舉權,那麼就應該讓他們在監獄中也能進行投票。規範上存在而事實上卻並不存在的選舉權,無疑是一個漏洞。一個不在籍投票的制度是必要的。
至於制度落實對藍綠誰有利,我不但懶得思考,也覺得這不該是考量要素。但是,民進黨有人拋出意見認為,中國的民主狀況不良,有可能使得在中國的選民投票意志受到影響,我倒是認為這觀點頗重要。不過我覺得這並非否定這制度的理由,這反而是測試兩岸法制搭配的試金石。
PS:
受刑人的選舉權根本不是這次台面上討論的焦點。至多,阿扁算是半個受刑人。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留言請留下稱呼(以便版主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