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7/2009

我支持郭冠英(一)

郭冠英的事件愈來愈紅了。沒啥時間長期持續關注這起事件,但大略知道事情的輪廓。而且也不少人向我問起對於這事件的看法。如果要用一句話表達,我會說「我挺他!」。

首先必須點出我對於這件事的幾個關鍵性的認知:

一、郭冠英就是范蘭欽
這是必須強調的,因為到目前為止,似乎仍不能百分之一百確定「郭冠英=范蘭欽」,所以我才會在這點提出一些些前提,免得到時來個「找錯人」,還真的蠻有碰個一鼻子灰的感覺。不過話說回來,主流輿論的討論也都是建立在兩者是同一人之上了啦。

二、郭冠英並無以公務員身分表達系爭言論
如果我沒看漏的話,郭冠英並沒有在公開場合,也並沒有以公務員的身分表達仇台言論。他是以范蘭欽的筆名發表這些言論。

接著就要討論的是,「公務員是否可以主張言論自由?」的問題。首先,在基本權利方面,一般來說,德國法學的觀點會說,基本權是針對國家的,從而國家不得主 張基本權,而作為國家代表的公務員,自不得主張基本權;而美國法學的觀點則會說,憲法是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而不是保障國家的言論自由,所以公務員也不可 以主張言論自由。簡單講,通說認為,公務員是沒有言論自由的。

而在國家組織學方面,主流的見解也會基於「國家忠誠」或是「行政中立」的立場,要求公務員必須謹言慎行。

再用很通俗很鄉民的說法,「這是納稅人的錢」──我有時又把它稱作「全民買單理論」,我們很常看到,幾乎什麼政府的什麼事件,記者們都一定會找到一個路人在訪問中談到這樣的看法。

但是,公務員「也是人民」。個人覺得,這樣的看法,是突破「公務員沒有言論自由」很有力的論點。至少某程度而言,它弱化、相對化了主流的看法。所以「私底 下」至少是被肯認有言論自由的,更白話的說,只要卸下公務員的身分,回到人民的身分,就當然享有言論自由──「阿就都下班了咩」。

不過這邊就跑出一個小爭點。「上班中上網發表言論呢?」我初步的看法是,如果仍然是以筆名發表仇台言論,那麼也是OK的。不過我這個看法是有點「遷就現 實」啦,照理論講的話,上班中上網發表那些言論,可以算是怠忽職守的,但如果這樣嚴格執法的話,那我看那些公務員沒人敢「看報紙」「打瞌睡」「下午茶」了 吧!

呼,愈寫愈喇賽了。總而言之,縱使郭冠英的言論再怎麼偏激,我還是覺得OK。當然一定有人會緊抓著「但事情就是他幹的」「怎麼可以讓這種人當公務員」。

就「但事情就是他幹的」這點,我只能說,會知道「是他!」也是網友「查IP」「對網誌」等等方法查出來的,由此可見郭冠英也是不想以公務員身分主張仇台言論。雖然他把「范蘭欽」的文章轉貼到自己「本人」的部落格,但我也認為這樣的行為並沒有逾越前述的界限。

目前說是要以公務員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的三、五、七款對他開刀。但這些條款過於抽象,就算真的用下去,郭冠英去打行政救濟,贏的機率也很高。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我覺得三、五這兩款,極度抽象到不行,用這條懲處他,爭議性過大。例如說,公務員的行為是否與「政府信譽」、「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的傷害之間,是否必須 有「因果關係」?若需要,那麼如前所述,郭冠英是以筆名去發表言論,是否也落在這份因果關係之中而需要負責?至於第七款就免了吧,挑撥離間?是挑撥誰跟 誰?公務員之間?男人與女人?外省人與本省人?比較符合體系的解釋,應該是挑撥公務員之間吧?如果是,那麼郭冠英也不會該當第七條。

至於「怎麼可以讓這種人當公務員」,扣除法律上不應該懲處他這點,的確在政治上是可以詬病這個人「很極端」,但也只能「罵罵他」「嚇唬他」而已。總歸一句,他還是受公務員保障制度保護,你不能懲處他;他品格低劣,你打他罵他自己也是要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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