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法律人=法條人+More」,是法理學課第三組的報告。這邊必須交代一下楊老師法理學課的進行方式。第一堂課的前二十分鐘左右,老師會講授一些觀念、概念、人名,之後就讓報告組同學依次上台報告,時間共二十分鐘,並由一名同學計時。接著第二堂課時便讓報告組同學在講台前列成一排地坐,面對同學讓同學問問題。
由於第一組報告時,我曾在發問時與報告的同學有過輕微的快節奏辯論,為了避免變成一個惹人厭的傢伙,於是我決定若非必要盡量避免發問,而代以發表自己心得。這樣就能夠在不得罪同學以及能引起討論兩者間取得平衡。
所以,雖然在先前就有很多意見,我還是選擇不以質問報告組同學的方式表達。而由於第三組報告的題目湊巧我蠻多想法的,so..,特別弄在網誌上。
另外,全文總共四千六百餘字....折磨自己也。
貳、報告內容
回到報告內容。報告組同學首先講了人格培育在法學教育中的重要性。接著提出了「法奴、法匠、法學家」的模組:
1. 法奴:係指終日服侍法律,死啃法條,以記憶背誦為能事,不求甚解,乃升學主義之中毒者。
2.法匠:係指嫻熟法規條文,深諳法律專業技術,運用法律於日常生活,解決人際紛爭,注重現實,講求實用,卻不談學理,不問法律存在目的,不探求法律的精神,不在乎法律的社會功能,視高深的法理為畏途者。又稱「法律實用主義者」。
3.法學家:此種人了解法律,尊重法律,但不迷信法律,深知法律是人類智慧結晶,是為社會生活秩序而存在者,深知法律的存在,源於人性,有人情也有事理,深知法律有其理想,因為法律負有實現人的理想之任務。(以上引自報告大綱)
接著,報告同學列了各領域的法律人,「由各領域之法律人來探討「more」為何?(報告大綱所用標題)」,其中有政治領域、企業領域、法庭實務領域(法官、檢察官&律師)。
隨後進入了法學教育的討論,主要是質疑法學教育除了讓我們了解法條之外還給了我們什麼。最後提出透過法理學的學習去追求法之理想型式以及法律人之社會關懷兩大點作為結論(引自報告大綱):
一、理想的法律人,應該隨時隨地懷著一顆熱烈誠篤之心,去思索法律的真理,體驗法律的生成與變遷,重視法理,關切個人與群體關係的和諧。故法律人的理想,並不單單在法條之運用,更是在法理的體察,及對人之所以為人道理之深刻體悟。
二、法律人要了解法律條文,更需要對社會、人情世事關懷,因為有些社會規範是抽象的,法律雖是具體規範的工具,但如果不了解社會觀點,就無法用法律解決社會問題。理想的法律人,不應只是獨善其身,只關心個人利益,而應該去培養關懷自己、關懷他人,關懷社會、關懷國家的能力。
參、疑惑與省思
報告組同學的內容,其實不外乎就是強調法律人要有顆熱烈誠篤、通達人情的心。然而若深思細究之,其實並未脫離所謂「法匠與法學家」此傳統區分的框架。這樣的結論,就我看來,是個空的想法
首先,熱烈誠篤、通達人情的心,如此的要求其實在各種領域皆能說的通。如果真是這樣,那麼,這會是讓法條人成為法律人的More嗎?!
如果承認這結論,那麼會產生一個很奇怪的現象,那就是「法律人=人」。因為人都需要熱烈誠篤通達人情的心,這是一般且普遍的處世要求。另外更會有一個奇怪的結論被導出,那就是,「念法律反而使一個人少了熱烈誠篤通達人情的心」。我們應該承認這樣的理解嗎?法律人與法條人就只差在一顆如此這般的心嗎?如果不是,差異是什麼?如何達成?
肆、報告後的討論
在後來同學們的發問與討論中,大家開始討論起法律人倫理道德的問題。甚至有位學妹還提出了她的同學「功課好卻不會做人…還在網誌上偷罵人…」。但是,這根本是人際關係而不應該出現在這次的討論!要解決那位不懂做人做事道理的同學的問題還不如去卡內基找黑幼龍。
當時國芬同學也提出了法律人的More「是否要向內在探求?」的問題。其實她這樣試圖提出一個問題界定的方式非常有sense,有沉澱現場討論的功能。但是這種內在探求問題似乎會變成倫理學上甚至道德問題的討論,而我反對如此的意見而認為應該向外在探求。
伍、我的想法 (終於開始進入主題...)
一、法匠與法學家─傳統法匠與法學家的區分真的有差嗎?
這組概念區分向來是吾人再熟不過的。其實當我們重新回顧此區分,仔細想想,會有一些奇怪的扞格。
法匠:係指嫻熟…,深諳…運用…,解決…,注重…,講求…,卻不談學理,不問法律存在目的,不探求法律的精神,不在乎法律的社會功能,視高深的法理為畏途者。
試問一個嫻熟、深諳…的人,怎會既不問什麼什麼又不探求不在乎什麼什麼?而所謂法學家就是了解…,尊重…,但不迷信…,深知…人類智慧結晶,…社會生活秩序而存在者,深知…存在,源於……深知法律有其理想,因為法律負有實現人的理想之任務。這些難道法匠也不會嗎?他不是嫻熟又深諳的嗎?
這兩者根本沒有什麼差別!我非常非常反對以如此的內涵去區分兩者。我們不應該在弄出了兩個概念後,為了要區分他們,就把其中一個打得不成人形,然後拼命去讚美另外一個。若照這樣的定義,法匠明明能力不差法學家,卻好死不死被冠以死板板冷冰冰的惡名。
不過我仍然贊成維持「法匠─法學家」的區別模組。毋寧我只是反對以一種負面評價的方式去維持二者的區別。我當然了解正面積極定義的困難,但吾人似乎還不應該退守這條道路。總隻我們必須重新找尋並賦予這模組新的內涵。
二、法學的定位:法學作為規範科學。
我認為,法學的定位是探究More到底是什麼的前提。這得從科學開始談起。
1.科學的分類
科學可粗略的分成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而社會科學依其研究的對象能夠分成以研究實然面問題為主的經驗科學以及以研究應然面問題為主的規範科學。
所謂規範科學,
即為法學。早期的法學研究對象更狹隘而以條文結構為主,亦即構成要件以及法律效果。而慢慢的,到了後來開始有體系有架構,也就是開始用科學的方式去研究法
律。條文間開始具備相互援引相互解釋的可能性,每個條文也能夠抽繹出原理原則以作為整部法典的指導原則。這樣用科學方式去研究法律解釋法律條文的科學,我
們稱之為法釋義學,又稱法學、學理…等等。
而經驗科學,即以實證分析的方式去研究實存於這世界的現象。研究社會現實的叫做社會學、研究部落文化的叫做民族學或文化人類學、研究政府制度還有選舉制度的叫做政治學…其他還有會計學、經濟學、貨幣銀行學、史學…等等。而另外,經驗科學援用了許多自然科學的研究方法以擔保本身研究的客觀性。例如統計學等能夠拿來分析選舉還有民調,進而政治學者得以這些資料去分析去論證。總之,經驗科學與所謂自然科學間交互溝通的關係非常頻繁。
2.規範科學與法律人
其實前述的法匠與法學家都有同一個要素,那就是「嫻熟法律…深知…」那堆。用簡單的話去描述的話,法匠與法學家都是了解法釋義學的人,都了解法律背後的原理原則,都知道法律的背後也有可能有不成文的要素,會用客觀歸責理論、知道危險領域理論...等等。
換句話說,法匠與法學家的功力是不相上下的。而另外,所謂"人非聖賢,孰能無過?",難不成用對法律就是法學家,用錯又變成法匠,上上下下每時每刻變換身分?所以,更符合本文意旨的說法是─法學家必須找到得以使其超越法匠的其他特質,而非只是「不會犯錯」。
三、法律人的三大能力
那麼法學家要如何真正超越法匠?我認為這得從法律人的三大能力開始說起。
1.邏輯能力
2.論證能力
3.舉證能力
關於各個能力的定義就省了,也許哪天有空再補上。邏輯與論證能力是我們在大學就能夠學習到且能培養的。然而舉證能力卻須待來日於專業領域的培養。為何會這樣?
因為到了實務之後,才能真正接觸到事實。在學校碰到的都是設想好的事實,無論犯罪、民事糾紛、掏空等等。你是律師,怎麼舉證為當事人辯護甚至攻擊對造?甚
至說,如果你是專利律師,對於專利什麼都不懂,怎麼主張當事人權益被侵害?為了幫當事人,刑事鑑定專家、心理學家、兩性專家...,甚至請人類學家都有可
能!(電影《驅魔》中,為了證明神父驅魔是有科學依據進而不需承擔殺人罪責,律師就連人類學家都找來,文化人類學,很重要吧!)
但是如果說,「反正有專業人士在」,就自己完全不多作深入了解,萬一被擺一道怎麼辦?更何況,專家們也不見得懂法律。總之講來講去就是兩者兼備是最好的。
好啦,不多做文字鋪張也不多做舉例,總之就是要依靠經驗科學啦!
四、經驗科學與認事用法
其實這塊可以直接跟上一個合起來談的。不過還是有些區別實益。上一部份的法律人需要學會舉證,這觀念比較偏重於為當事人伸張正義;而此部分談認事用法則比較偏重於執法人員的考量,包含行政官員以及法官。
例如在近來備受矚目,發生在司馬庫斯部落的櫸木事件,就是很好的例子。當上帝的部落遇到國家,這是很嚴肅的話題。不然原住民基本法是定爽的嗎?有人認為,本案離譜的處罰與判決,是因為行政官員與法官不了解也不敢援引原基法。但我認為這是「用法」問題,真正要完整要求「認事用法」的話,這些人還真該去念念文化人類學或是民族學,甚至讀一讀法人類學都可以。
伍、More必須與專業有密切關聯
所以我強烈主張「More必須與專業有密切關聯」。關於這問題,我記得先前與報告組成員的玄德同學聊天,他有一點點問題意識,知道「法
律人好像該多懂一些什麼」,但是態度不足─他覺得「阿就多念些其他領域的」就夠了,反正「將來會遇到什麼不一定」。我花了一陣子才說服他這些「More」
必須與專業有密切關聯。
總之,關於法律人=法條人+More,我認為這公式必須下面多畫一條連結的線:
法律人=法條人+More
↑ │
└───────┘
其實我不得不承認,在三、四、五這幾大點我寫的有點弱有點虛。我想這一來是因為我功力不足而無能為力深入討論,二來也是因為這篇網誌寫到這已經愈來愈沒力。本來只是想把在課堂上的發言打下來,沒想到會累成這樣。
這讓我想到,為何林明昕老師還有吳從周老師都不喜歡用EMAIL回答同學問題而喜歡直接當面討論了。畢竟,書面就等於在寫文章,面對面有什麼癥結點無法了解也很容易點開。
六、How to get "More"!?─法理學作為與經驗科學的樞紐
承上,既然我們了解經驗科學對於法律人的重要性,且了解兩者應該有所密切關聯;接著我們必須去思考,該用什麼方法去增加這領域的能力。
我認為,依靠法理學的研究是有成效的。這並不只是因為這堂課是法理學才這樣說。以楊老師的法理學架構而言,現象論、體系論、功能論、實踐論,各個部分都有機會延伸到其他學門進而與經驗科學接軌。其中最能夠有效果的,我想是功能論。
因為功能論涉及的即是「法律對於社會的功能」,刑罰的目的是應報還是預防、善意取得制度對於法安定性的影響、各種契約類型風險分配、金融犯罪的防
治.....這些都能讓視野延伸到犯罪學、法社會學、經濟學、貨幣銀行學、會計學等等。
另外,我上週去聽的「工程與法律」研討會中,王文宇教授發表的論文是關於「承攬契約能否包含所有工程契約?」,以此為例,也必須了解許多關於施工過程的問
題,當然,經濟分析更是重點。
而定位也許較雜的,我認為在體系論以及實踐論的研習上,吾人也能碰觸到很多。例如,女性主義法學、法唯實論、批判理論等等,不但都與法理學相關,還與許多哲學思想、方法論、歷史學、心理學、社會學等息息相關。
總之,我覺得法理學可以作為一個「樞紐」(或是一個管道),引領我們向更多經驗科學學習,增加視野。我想這想法是不會有問題的。
七、結論
本來是打算在這再濃縮整篇文章當作結論,不過還是那句老話,沒力。而且其實也沒那麼必要,反正又不難....從頭到尾其實就是經驗科學很重要。亦即(1)
法條人要成為法律人的More必須向外探求而非向內在探尋,(2)這More就是與專業息息相關的經驗科學。(3)法理學可以作為樞紐。
而其實更重要的是,我以後再也不敢亂寫這類文章了。好累喔。一堆東西都含含糊糊帶過去。有疑問的朋友再問問吧,能在學校遇到的話就當面聊聊吧XD
不過這樣講好像就不會有人留言?也是可以在這問啦,不過盡量別問太長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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